浙价服〔2011〕21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
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印发<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精神,现就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实
行政府指导价和
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代理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案件,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
取保候审,担任
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
自诉人、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
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
风险和
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附件中的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
死刑复核、
再审、
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同一律师事务所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
诉讼代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前一阶段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反诉案件的收费,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同时涉及
财产和非
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
三、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标准上限5倍的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四、国内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五、律师事务所也可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费
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
取证、查阅案卷、起草
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出庭
应诉、参与
调解和
谈判,
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
承办律师为2人及以上的,按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计时收费具体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备案。
六、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
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
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予以明确。
七、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通过在醒目位置公布、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
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1000万元以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