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
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在
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
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
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
刑事责任或
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 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
行为的
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
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
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
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
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
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
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承担主体如下:
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或
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
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
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 主也是车辆运行的
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
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
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
连带责任。
7 肇事车辆有
挂靠单位的, 被挂靠单位常常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的,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
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
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 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问题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7月3日起 施行的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
被害人物损失的肇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原车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事故责任造他人损害的,
监护人是损害赔偿
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
财产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
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14 交通事故责任人
死亡,其
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
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
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
过失造成的除外。
16 无偿同乘车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对此原则上不能
免除驾驶员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如果支付部分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则。运送客人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
17 因
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
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8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 按条例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