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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院申请执行指南

摘要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1、本院作为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不服上列判决、裁定,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本院作一审,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国内仲裁裁决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申请执行案件。 5、经本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和台湾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香港、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当事人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涉外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附有中文译本的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7、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8、填写申请执行表。

  9、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四、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五、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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