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机关为实现法律监督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我国
宪法和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文书就是为实现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刑事、民事、
行政诉讼实行检察监督的一种体现。
2001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业务的需要,综合多年来的
司法实践结果,重新制订了《人民
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从参加
诉讼的类型看,包括
刑事检察文书和民事、
行政诉讼监督检察文书。刑事检察文书是当前检察文书的主体。民事、行政检察文书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
行政判决进行监督而成的,目前这部分文书主要对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进行监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依照文书性质和作用刑事检察文书可分成七类139种。
(一)
立案类
该类有12种:
立案决定书、不立案通知书、补充立案
决定书。
(二)
侦查类
该类有81种:提押证、询问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调取
证据通知书、调
取证据清单、
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邮件和电报通知书、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
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
侦查终结报告、
拘传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
保证书、
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等。
(三)
公诉类
该类有36种:
起诉书、撤回
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
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提请
抗诉报告书、刑事抗诉书等。
(四)
执行类
该类有5种:
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纠正不当
假释裁定意见书等。
(五)
申诉类
该类共4种: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纠正
案件错误通知书等。
(六)
刑事赔偿类
该类共10种:刑事确认书、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等。
(七)其他类
该类共3种:
复议决定书、
复核决定书、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等。
另外,还有通用类文书,如检察意见书、建议书、调卷函、
送达回证。
以上诸文书从文书形式上看,有的是拟制式,有的属填充式或
笔录式,其中拟制式的制作难度较大,既要叙述案情,又要分析论证,因此,本章重点介绍几种常用的拟制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