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
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民
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
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二条
被告人对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
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
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撤销限制减刑。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
二审判决、
裁定生效后,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
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
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减刑决定,应当在
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
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八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其他事项,依照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