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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摘要

   人民法院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查明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便确定是否立案受理。

  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首先,是对起诉的形式要件的审查。主要审查起诉状是否具备了《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的事项,如有遗漏或失误的,应当通知原告补正。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原告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其次,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要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原告是否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是否明确、具体;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经审查发现起诉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审查起诉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7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必须在7日内完成对起诉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第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排除了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第四,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第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体现了对妇女和儿童的特殊保护。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些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判决或调解维持原来的身份关系,就说明尚未达到解除原身份关系的程度。规定了原告不得又起诉的6个月期限,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和人民法院的负担,又有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二)立案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并启动诉讼程序的行为。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受理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必须有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这两方面的结合,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审查受理行为。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依法不予受理,案件就不能成立,诉讼程序无从开始。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对下列几种特殊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但存在下列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的;第二,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当事人一方起诉的;第三,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病员及其亲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在6个月内,当事人感情有了新的变化,或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如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同居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就应当认为是新情况、新理由,这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第二,原告在6个月后又起诉的;第三,被告起诉的。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6.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7.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审判权包括审判上的职权和职责。一方面,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就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进行审判,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受诉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排斥了其他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即使原来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由于受诉法院的受理而丧失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案件事实、理由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起诉一经人民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取得诉讼主体的地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其他诉讼参加人,如第三人诉讼代理人也依法各自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有权进行各种诉讼活动。

  3.诉讼时效中断。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该案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从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连续计算,但应当扣除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这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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