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法律
行为是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
权利和
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
合同。主要包括
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
承包合同、贷款合同、
抵押合同、
股权、设备、
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
赠与,
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
赡养、
遗赠抚养等协议;
(3)
收养和认领亲子;
(4)
继承;
(5)各种
单方法律行为。如
遗嘱、委托、赠与、声明、
承诺等;
(6)包括
招标投标、
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
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
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
事件。如
出生、
死亡、
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意外事件等;
(2)其他
法律事实。如
亲属关系、
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文件、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
营业执照、
董事会决议、
专利注册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
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
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
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
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
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
条件,债务人才给付
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
交付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