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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福利保险

摘要

 工资福利保险直接涉及公务员的经济利益,特别为公务员所关注。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标准还是其行业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参考标准,因此,也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本法总结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作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将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制度作了改革,确立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工资增长水平,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在生、老、病、死等情况下的物质保障等,并对严格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措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规定
        一、工资的功能和作用。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通常分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两种。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建立合理、科学、公平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工资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证公务员本人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安心工作,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工资作为公务员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要能够解决公务员自己及全家必需的生活开支,以维持公务员健康的体质,使公务员能精力充沛地从事所承担的工作,并对其家庭在生活上有一个比较妥当的安排,使其不因家庭生计而分散精力。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及家庭生活消费问题,而且关系到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能能否得到充分地发挥。
        2.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有效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富有竞争作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建立在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基础之上,给其合理的工资报酬,使公务员认识到,对于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国家给予了承认并给予足够的报偿。
        3.吸引各方面人才加人公务员队伍,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条件。运用工资的调节功能吸引各方人才竞争公务员职位,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措施。工资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能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调节着人才市场和人才资源的流向。国家利用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成为具有吸引力的职业,势必将保持各个机关足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适量地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关于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本法的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差距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附加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再一种意见提出,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同一地区的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工资差距比较大,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都比较关心。现行工资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也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慎重研究。最终,立法机关确认了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的工资制度,并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的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本法没有详细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目的是要为将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留下空间。目前,人事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配套的改革政策。从本章有关条款的精神来看,未来工资改革的主要方向将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实行级别与待遇挂钩,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向艰苦边远地区以及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倾斜。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务员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难以计量,劳动时间就成为其基本的计量标准,公务员实行计时工资制也就顺理成章。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不同的公务员如果在同样的职位上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或者不同职位但职务和级别相同的公务员如果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其工资应当相等。
        贯彻按劳分配,就是要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少劳少得,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这一点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数量种类都比较多。从级别层次看,从上到下有十二个职务层次;担任相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其资历也有较大差别;不同类别公务员,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也有不同。工资要准确反映这些情况,体现按劳分配,就需要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的工资差距。如果不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会带来损害。至于工资之间的差距多大属于合理,需要根据全社会的生产消费水平来考虑,既不能没有差距,但也不能差距过大,公务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处在相同的消费环境中,因此工资差距不能过于悬殊。按照1993年的工资制度,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差距不超过五倍。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个差距是比较小的,需要适当扩大。
        四、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增资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行做法。日本的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满十二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或越级提薪。”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强调,要“使升级成为一种制度”,但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切实的施行,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晋级增资,使其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制度。增资的途径有以下三个:一是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五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职务工资。三是公务员除正常晋升工资外,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消费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10月、2003年7月,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五次调整了工资标准。为了保证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平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构成的规定。
        一、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定的工资制度相比,本法确定的工资制度,归并简化了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结构”归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也就是公务员的工资将由两块组成,一块反映职务,为职务工资;一块反映级别,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主要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级别工资即根据公务员的级别确定的工资。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其中,资历包括公务员的学历状况、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因素。级别工资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设置级别工资的好处在于:第一,由于国家机关干部90%以上是科级以下的人员,而机关领导的职数是有限的,受机构规格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晋升更高职务。通过设置级别工资,能够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提升职务也能享受晋升级别而提高工资待遇,从而避免为解决待遇问题而滥提职务和随意将机构升格等弊端,有利于鼓励公务员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安心工作,减少跑官要官现象,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第二,有利于克服工资“平台”问题,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通过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同一职务层次公务员的差别。
        二、津贴的种类。津贴是根据不同公务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的补贴。公务员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1.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支出等因素确定标准,同时还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可使不同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能够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的差异。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对在艰苦边远环境下工作的公务员额外劳动消耗和特殊生活费支出等的适当补偿。建立这项津贴,体现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有利于发挥工资的补偿和导向作用,鼓励人们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3.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由于在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工作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有利于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鼓励和吸引特殊人才。岗位津贴是与岗位相联系的,公务员离开该岗位后,相应津贴即行取消。
        三、公务员的住房、医疗补贴、补助。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水平,没有完全反映公务员的住房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住房消费采取实物分房的方式解决。这种形式弊端甚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相继取消实物分房,采用货币化补助的形式。目前在这一领域里,各个地方、各个单位的做法还不完全统一。有的是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单位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有的是由单位建设购买住房后,再按一定的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这里都含有金额不等的住房补贴、补助。国家为了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还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不得低于当月职工工资的5%)交纳储存,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党政机关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根据2000年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提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建账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公务员的奖金。奖金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务员的物质奖励。一奖金的发放办法必须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能搞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否则,发挥不了应有的激励作用。奖金不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而是工作优异的一种奖赏。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数额按公务员本人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原则的规定。
        一、确定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应该得到与其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也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机关工作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而且公务员参加社会二次分配,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参照标准。因此,本法原则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具体来说:一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如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应地增加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成为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者,进而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如果国民经济发展了,仍然维持原有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就会挫伤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国民经济发展协调,也包括公务员的工资增长不能超过经济和财力的增长。二是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社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的消费水平和需要是不同的。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还主要处于解决温饱型阶段,解决吃穿是最紧要的任务,居民消费主要集中在食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人千年的梦想。在小康社会中,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仅是吃,吃已经只是一小部分。消费的更多需求是居住、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因此,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对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考虑,就要包括更多方面的内容,以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物价增长因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价格变动指数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规定包含了这样的意思。与物价增长幅度相适应调整公务员的工资,就是要使工资的增长率高于物价增长率的原则,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这样做,才能保证公务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因素而下降,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工资调查制度。本法草案中曾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类比。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这一规定删去了。虽然本法没有规定公务员的工资要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基本平衡,但仍然确立了公务员工资和企业人员工资的比较制度。建立工资调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这种比较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这里说的企业,不仅指国有企业,而且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薪酬水平是引导人才流向、增强人才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如果排除垄断行业,企业的薪酬水平总体而言体现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以及劳动力的价格。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一方面可以较好地确定公务员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工资调查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一是确定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适用于哪些公务员;二是确定相当人员的界定条件以及对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哪些内容进行比较;三是确定如何应用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四是确定机构和人员的抽样条件;五是建立调查系统,确定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调查经费的保障等问题;六是调查周期,即以多长一个周期进行调查。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福利的规定。
        一、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的福利是指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或提供的待遇。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冬季取暖补贴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和年休假制度。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公务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探亲假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公务员探望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冬季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居住在寒冷地区的公务员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减轻公务员上下班交通费负担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公务员集中轮休一段时间的一种福利制度。
        二、公务员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班不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补助;有的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加班不宜发给加班工资,并且机关中的各种加班情况很复杂,不好认定那些是确有需要的加班。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这需要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三、公务员的休假制度。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现行休假制度由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几部分组成。其中除年休假制度外,其他休假制度均为改革开放前制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公务员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任务、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规定。
        一、公务员保险的涵义与作用。公务员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1.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务员遇有生、老、病、死、伤残时,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可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
        2.公务员的保险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尽快地恢复劳动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3.公务员的保险可以增加公务员对所在单位的信任感,促使他们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努力,尽职尽责地为国家工作。
        二、公务员保险的内容与项目。公务员保险的内容,是指公务员出现生、老、病、死、伤残、待业等保险事项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我国公务员保险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公务员生育小孩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女公务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56天假,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4天假;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只生一个孩子的公务员,发给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月5元,至14岁为止。
        2.养老保险。即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这些待遇主要是:退休费、公费医疗、车旅费、安家补助费、住房、取暖补助、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等。健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改变离休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并有部分积累的筹集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还未完全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退休金由财政保障,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医疗保险。即公务员在患有疾病期间所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主要表现为公费医疗。公务员在患病就医时,除部分贵重药品和滋补药品及挂号费由本人负担外,其他医药费均由国家报销。
        4.死亡保险。指公务员死亡后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所享有的保险待遇。对于死亡的公务员,国家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三种待遇,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
        5.伤残保险。指公务员受伤或残废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伤残分因公伤残和非因工伤残。因公伤残的待遇高于非因公伤残的待遇,对因公伤残的公务员,属于完全残废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并发给因工伤残抚恤费;属于部分伤残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护理费。
        6.待业保险。是指公务员被辞退或因其他情况失业所享受的保险待遇。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方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流动起来,而且人数将会逐渐增多,如不尽快健全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就无法很好地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公务员的待业保险制度迟迟得不到完善,也将会影响到待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公务员的待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待业保险金的筹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和待业保险金的管理三个方面。
        三、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之间的区别。工资、福利、保险都是公务员物质保障的形式,相互之间有许多相同相似的地方,但它们在功能和作用上有所不同。
        1.工资与福利的区别
        (1)工资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而福利则是按需要与可能提供,不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提供。
        (2)工资是公务员主要的收入形式,用来解决公务员的生活消费问题;而福利只是公务员的一种辅助性待遇,用以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工资采取货币形式;而福利可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实物,可以是提供某种方便,也可以是一种待遇。
        2.福利与保险的区别
        (1)保险仅适用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机会的公务员;而福利则用于在职的公务员。
        (2)保险是用以解决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机会的公务员的生活必需;而福利则是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一种待遇。
        (3)保险以货币形式发放;而福利则更多地表现为实物、方便、待遇。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变更公务员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规定。
        国家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各项规定,是经过科学研究、反复论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后确定下来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保持全社会收入的平衡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如果随意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势必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影响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如果随意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则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甚至会引发大量的贪污受贿或公务员流失的现象。现实中,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执行的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未能实施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基本工资与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的差距,并适应各项改革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工资政策外自行发放了一些津贴补贴,水平相互攀升,使地区间、部门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特别是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工资收入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工资收入分配中“制度内统一、制度外分散”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本条规定了两个不得:一是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二是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本法还在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及公务员管理费用保障的规定。
        财政预算是关于国家未来一年收入和支出的安排,包括各种依法可以收取的税收和费用的预测;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及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有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我国的预算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并分清各自的事权。因此,公务员工资福利和管理费用等项的开支,原则上都列入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财力状况不同,中央对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支持和保障。目前除少数几个省市外,其他地方的公务员工资还需要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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