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1.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
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
权利的决议机构。有时候,“债权人会议”一词也被用于表示这个决议机构的集会活动。但从性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
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
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
处分作出共同的
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所以,债权人会议本质上是一个组织体,而不是临时的集会活动。
2.
债权人自治原则。
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作出
决定,并监督
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
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
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作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
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
债务人和解、
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
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二、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出席债权人会议:①已经由
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
清偿的;②已经由
债务人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
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
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
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
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②无表决权的债权人。这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
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
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
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③
表决代理。债权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
民法院或者
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
授权委托书。
(3)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
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企业存在着
劳动关系。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
工资等
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因此,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充分重视。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里所说的“有关事项”,主要指:核查债权时职工债权清单的确认;债务人继续
营业时的职工待遇;重整计划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职工债权清偿方案;
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如职工住房的处置问题)。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
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3.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1)会议的召集。
①召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②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③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①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②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③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
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
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
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
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④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
作成会议记录。
⑤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
常设机构。不能经常性地召集和作出决定。为了保证债权人充分地行使权利,特别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过程的
监督权,有必要将债权人的集体决定权授予他们的代表机构。这种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就是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自然也有权决定其变更或解散。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
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3.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管理人实施的下列
行为,属于对债权人利益关系重大的
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
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
探矿权、
采矿权、
知识产权等
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
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
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
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以上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在
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其行为
视为管理人的行为,其实施上述行为时也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
义务。
与上述报告义务相对应的,是债权人委员会的
知情权和监督权。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请求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管理人的重大处分行为构成渎职的,可以根据破产法第130、131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