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生产和销售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仍然只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是,并不是尚未出售的就一律不定罪。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部门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了伪劣产品,但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本罪。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40、15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他人使用假药产生结果的可能性的事实为标准。
根据刑法第141、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食品卫生法第9条的规定,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43、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危害结果,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加重结果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都是关于同一类对象——食品的犯罪,但二者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人是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根据刑法第144、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根据刑法第145、150条、《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根据刑法第146、150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147、150条的规定,犯本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48、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在认定本节所规定的犯罪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是广义上的产品犯罪,第141~148条所规定的是具体的产品犯罪。第140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该种犯罪;如果所犯之罪是第141~148条规定的关于具体产品的犯罪,即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按照各该条的规定,都要求把足以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作为构成各该罪的条件。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第141~148条所列的产品,却不具有各该条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而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则按照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148条所列的产品,具备了各该条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的,当然就已经构成了各该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的第141~148条所列的产品同时又符合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数额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同时符合两种犯罪的构成条件,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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