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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摘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行为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侵害国家、单位、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生产和销售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仍然只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是,并不是尚未出售的就一律不定罪。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也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部门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过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犯罪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是构成牛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两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然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了伪劣产品,但销售金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本罪。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40、15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包括公民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所谓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3)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判断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以假药的成分、性质、效用的医学鉴定以及他人使用假药产生结果的可能性的事实为标准。
根据刑法第141、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第34条的规定,所谓劣药是指:(1)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2)超过有效期的;(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生产、销售劣药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一为假药,一为劣药;二是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
根据刑法第142、150条的规定,犯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按照食品卫生法第9条的规定,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杂、掺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用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43、150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也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危害结果,则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加重结果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都是关于同一类对象——食品的犯罪,但二者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区别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或者明知是被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的食品而仍然予以销售,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行为人是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根据刑法第144、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根据刑法第145、150条、《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根据刑法第146、150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又包括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147、150条的规定,犯本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48、1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在认定本节所规定的犯罪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是广义上的产品犯罪,第141~148条所规定的是具体的产品犯罪。第140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该种犯罪;如果所犯之罪是第141~148条规定的关于具体产品的犯罪,即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按照各该条的规定,都要求把足以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作为构成各该罪的条件。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的是第141~148条所列的产品,却不具有各该条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而销售金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则按照第140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二,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148条所列的产品,具备了各该条要求的可能后果或者已然后果的,当然就已经构成了各该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如果生产、销售的第141~148条所列的产品同时又符合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数额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同时符合两种犯罪的构成条件,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减税或免税的货物、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犯非法收购走私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规定的各种走私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准许、限制或者禁止的制度;
2.对金融、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
3.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等等。
一、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武器、弹药罪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但委托人在货物、物品中夹带了武器、弹药,而行为人并不知道,对其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而不能认定为走私武器、弹药罪。
2.区分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走私罪中的一种,与其他走私罪的区别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核材料是指铀、钚等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委托人在其中夹带了核材料,但行为人并不知道,则主观上没有走私核材料的故意,不应当以走私核材料罪定罪处罚,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核材料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界限。走私核武器罪与走私核材料罪的区别就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走私核武器属于走私武器的范畴,虽然核武器是由核材料制造的,但核材料只是核武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核材料与核武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走私假币罪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走私假币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委托人在其中夹带假币,而行为人并不知道,不应当认定为走私假币罪,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区分走私假币罪与其他货币犯罪的界限。区别的主要界限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主要界限在于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如果是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构成走私文物罪;如果不是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则属于一般走私文物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文物罪。
如果行为人受他人之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委托人在其中夹带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行为人并不知道,则没有走私文物的故意,不构成走私文物罪,只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走私文物罪与其他文物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除了是故意之外,还要求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不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其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看走私的物品是否具有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的性质,如果不具有这种性质不构成这一犯罪;二是看走私的淫秽物品是否出于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也不构成这一犯罪。
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与其他淫秽物品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根据刑法第1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本罪的构成及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偷逃关税及工商税数额较大”是指偷逃关税及工商税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必须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计算和处罚。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多次走私”并不要求每一次走私都要独立构成犯罪;所谓“未经处理”是指既没有受过审判机关的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海关或者公安、工商等机关的行政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关键在于,所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款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没有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只是一般的走私行为而不构成走私犯罪。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本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在认定本节所规定的走私罪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注意刑法第154条关于保税货物和特定减税或免税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按照刑法第153条规定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的两种情况:
第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免办纳税手续入境,在我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保税货物必须在一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如果确实需要在该国境内销售上述货物,则必须报海关许可并补缴应当缴纳的海关关税和工商税,否则,偷逃进口纳税的行为实际就是一种变相的走私行为。
第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所谓“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是指经海关许可进口并酌情减征、免征关税的下列货物、物品:(1)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口的货物;(3)有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物品;(4)用于公益事业的境外捐赠物品。凡是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都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不得转为他用。如果确实需要在境内销售上述货物、物品,必须报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应当缴纳的海关关税和工商税,否则也属于偷逃进口纳税的行为,是一种实质上的走私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时需要注意,即走私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物品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具体刑罚处罚(包括对自然人和单位)与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刑罚处罚相同。
2.注意刑法第155条规定的关于以走私罪论处的两种行为:
第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如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毒品,等等,收购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并没有数额上的要求;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上述货物、物品,还必须明知上述货物、物品是走私人走私进口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而购买的,不能构成此罪。同时,“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表明是买私人和走私人之间的第一手交易,如果是买私人购买走私货物、物品后的第二手交易,也不能构成此罪。
第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内海、领海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范围,而界河、界湖是我国与外国接壤分界的河流、湖泊。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如武器、弹药、淫秽物品、毒品、文物、珍贵金属,等等,只要没有合法证明,不论数额大小都以走私论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香烟、酒类、贵重中药材,等等,除了没有合法证明以外,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以走私论处。所谓“没有合法证明”是指行为人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而没有国家指定的机关出具的必要证明。
上述以走私罪论处的两种行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按照刑法第151~153条的规定处罚。
3.在处理走私案件时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问题:
第一,与走私犯事前通谋,为走私犯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走私犯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行为,是走私罪共犯。构成走私罪共犯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行为人与走私犯在主观方面必须事前有通谋,即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2)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必须为走私犯提供了各种方便条件。走私罪的共犯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别按照刑法第151~153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武装掩护走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所谓“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是指对依法查处走私活动的海关人员、武装警察、公安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等使用暴力方法或者威胁方法,抗拒、阻挠缉私的行为。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者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除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公司登记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有疏漏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现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公司、企业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不依法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对财会工作不熟悉或者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不实的,或者由于疏忽而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五、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又包括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记载不实的,主观上不具有妨害清算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损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也包括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虚假破产的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八、商业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受贿罪,并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的,则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照商业受贿罪定罪处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本条所规定的行为的,由于其主体身份不同于商业受贿罪所规定的主体,因此,要依照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下;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九、商业行贿罪 
商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为亲友非法牟利”是指具有下述三种情形之一:(1)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人除了要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外,还必须是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的方式处理,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E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购买或者换取。
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四、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持有或者使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虽然持有、使用的是伪造的货币,但是确实不知道所持有、使用的是伪造的货币,则主观上没有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故意,不能认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六、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企业财务公司,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因行为表现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是一般主体,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高利转贷他人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是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当然,就欺骗手段而言,行为人是有意而为之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规定,犯本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韵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只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和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对股票、债券的管理制度;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十三、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四、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
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集资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内幕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为知情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具体包括:(1)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订立的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2)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3)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4)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发生重大债务;(5)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6)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7)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8)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9)可能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10)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11)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13)涉及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重大诉讼事项;(14)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进人破产、清算状态;(15)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16)因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7)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18)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9)股票的二次发行;(20)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1)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被依法撤销;(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24)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收购或者兼并;(25)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合并或者分立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所谓“知情人员”的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指下述五种人员:(1)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或者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4)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5)其他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两点,一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二是这种犯罪是由知悉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等一系列行为构成的,只知悉内幕信息但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也没有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不构成犯罪。
2.对罪名的正确认定。行为人具有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应当定为内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内幕交易行为,又有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不应当认定为数罪,只定一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七、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赁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编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又包括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在证券、期货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证券、期货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二十、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 
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一、违规运用资金罪 
违规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2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二十二、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述规定从重处罚。所谓“关系人”的范围,依照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包括下述两种人员:(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4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四、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88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五、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对造成的损失后果而言,对于违反规定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六、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七、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采用欺骗的手段,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购买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和外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弄虚作假的欺骗手段,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购买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3)以其他方法骗购外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以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从重处罚。
2.明知是用于骗购外汇而向行为人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骗购外汇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数额和情节分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十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话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客观方面,刑法中的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除法律明文规定的上述犯罪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在主观方面,洗钱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而仍然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没有这种故意,也不能构成洗钱罪。
2.区分洗钱罪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界限。是否构成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关键是看事前是否有通谋,凡事前有通谋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事前无通谋的,虽然在事后知道了其来源的非法性,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应当按照洗钱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区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刑法中规定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的犯罪,与洗钱罪有相似之处,但由于法律已经对洗钱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这类行为只按照洗钱罪定罪而不再认定为赃物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首先应当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然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情节一般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足指在金融活动中,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集资行为人由于某种客观方面的原因不能兑现集资时的承诺,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2、199、200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贷款之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贷款,造成拖欠贷款,属于贷款纠纷,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都与贷款有关,但有明显区别: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为非法占有,后者是为转贷牟利;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后者是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牟利。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刑法第194、199、200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票据诈骗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4、199、200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95、199、2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六、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及时归还的,不是犯罪;恶意透支并且未想过要归还的,构成本罪。
2.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犯罪的界限。伪造信用卡并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其中的重罪进行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了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等,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各种方式不履行纳税义务,破坏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偷税行为采取的手段包括下述四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行为人由于过失而造成漏缴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应当补缴税款
2.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
根据刑法第201、211、212条的规定,纳税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二、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又包括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抗税罪的手段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是以谩骂、耍赖等方法以达到拖欠税款目的的,不构成抗税罪。
2.区分抗税罪与因抗税而导致其他犯罪的界限。抗税的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因暴力方法而故意造成税务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其暴力方法已经超出了抗税罪的范围,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因暴力方法而过失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仍然应当以抗税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2、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1)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2)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多次抗税的;(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3、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增强国内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当企业将已经征收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的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时,国家把已征税款再退还给企业的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刑法第204、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税收和发票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表现形式:(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的发票;所谓“其他发票”是指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功能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非增值税发票。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5、211、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六、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7、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则不再定本罪,而应当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8、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一、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9、2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甩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种商标”是构成本罪的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同种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享有商标专有权,即使被他人假冒使用,也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13、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或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或者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
根据刑法第214、220条的规定,犯本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5、220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所谓“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216、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7、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人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218、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三种情形:(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所谓“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根据刑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犯本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根据刑法第221、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虽然做的是虚假广告,但是范围很有限,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属于一般广告违法行为,不构成虚假广告罪。
2.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广告中作虚假宣传也是一种诈骗行为,究竟构成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应当了解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虚假广告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构成诈骗罪;如果虚假广告只是夸大商品效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构成虚假广告罪。
根据刑法第222、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刑法第223、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或者合同未履行的后果产生纠纷,即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产生分歧。在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也没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应当通过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2)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合同欺诈是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属于合同诈骗。
2.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与诈骗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公私财物,区别就在于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则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224、23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然在行为上也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其经营方式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与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罪是有原则区别的。
根据刑法第225、231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又包括强迫交易对象的人身权、财产权。
根据刑法第226、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27、231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是指非法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票、船票的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27、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28、231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转让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1.隋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29、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一、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29、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十二、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230、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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