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业违反公司法、企业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妨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动,侵犯公司、企业及其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公司登记的法定最低出资额而谎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者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除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公司登记申请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
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工作失误而造成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有疏漏的,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现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依法披露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又包括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重要信息”是指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向股东或者社会公众披露的相关信息。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公司、企业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不依法披露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对财会工作不熟悉或者过失造成财务会计报告不实的,或者由于疏忽而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五、妨害清算罪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清算管理制度,又包括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记载不实的,主观上不具有妨害清算的目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6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保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工作上的疏忽造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毁损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管理制度,也包括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犯罪主体是单位,但承担刑事责任的是虚假破产的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公司、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八、商业受贿罪
商业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受贿罪,并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被动收受他人财物的,则还必须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数额较大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按照商业受贿罪定罪处罚。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本条所规定的行为的,由于其主体身份不同于商业受贿罪所规定的主体,因此,要依照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较大”是指受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下;所谓“数额巨大”是指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九、商业行贿罪
商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是指行贿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所谓“数额巨大”是指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国家的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为亲友非法牟利”是指具有下述三种情形之一:(1)将本单位的赢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人除了要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外,还必须是为亲友非法牟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是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再是本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是否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构成犯罪。
2.区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2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经济利益;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本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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