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卖关系成立时双方约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按一定期限分期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属分期交付买卖的一种。
分期付款买卖具有以下特征:①分期支付价款。标的物的价金由买受人分二期以上支付。②出卖人在合同成立后,价金未全部付清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③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无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于买受人,其风险责任均由买受人负担。
分期付款买卖的效力:①出卖人负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占有的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否则,推定自交付时起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此外,出卖人对标的物亦负瑕疵担保责任。②买受人应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③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负担。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自交付时起,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负担,出卖人是否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所不问。
样品买卖,指买卖标的物依据特定样品作为确定标准的买卖。构成样品买卖,应具备如下条件:①买卖合同应定有按样品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条款;②样品实际存在。
样品买卖的效力:①出卖人应按样品所确定的品质标准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为保证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切实符合样品所确定的品质,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应对样品的品质标准,作详细明确的说明。倘若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品质不相符,则出卖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②倘若样品本身存在瑕疵,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试用,买受人于期限届满前同意购买并支付价金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效力:①在试用买卖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但买受人未承认购买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出卖人。②买受人接受标的物后应妥善使用,并于试用期限届至前向出卖人明确表示是否承认购买。至于试用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承认购买后,试用买卖转为普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则;若不同意购买,买受人应于试用期限届至前返还标的物,但对不同意购买的原因无解释义务。③试用期限届至,买受人对是否承认购买不作任何表示的,推定买受人已承认购买。
(一)拍卖的概念
拍卖,通常是指出卖人以对话方式,诱引多数竞买人公开竞价,并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最高价格的确定方法,通常为由竞买人竞相出价,直至无更高价格出现时,该价格即为最高价;但亦可由出卖人渐次落价,直至应买人出现时,该价格即为最高价格。
(二)拍卖的种类
1.依其程序:公的拍卖和私的拍卖。公的拍卖/强制拍卖,是指司法机关(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而进行的拍卖。私的拍卖/任意拍卖,是指私人所进行的拍卖。我国《拍卖法》所调整的拍卖,即为私的拍卖。在私的拍卖,出卖人可亲自为之,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拍卖。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委托他人拍卖罚没物品,亦属于私的拍卖。
2.依其发生原因:法定拍卖和意定拍卖。法定拍卖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拍卖,意定拍卖是指基于出卖人本人的自由意思而进行的拍卖。
法定拍卖,除法律明确规定或权利人选择由法院进行拍卖等情形,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外,非均应依强制拍卖(公的拍卖)进行。在我国,抵押物的拍卖、建设工程的拍卖,应申请人民法院为之。至于质物的拍卖、留置物的拍卖,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可自行为之,亦可申请人民法院为之。
此外,拍卖尚可分为动产拍卖和不动产拍卖、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有保留价拍卖与无保留价拍卖)、定向拍卖和非定向拍卖等。
(三)拍卖的标的
拍卖之标的,包括物和权利。本书的说明,限于物的拍卖、私的拍卖。作为拍卖之标的,须具有可流转性。同时,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须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四)拍卖的成立
1.拍卖的表示。指出卖人或拍卖人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对标的物进行拍卖的表示,通常于拍卖公告或者由拍卖师在拍卖开始时为之。通说认为,拍卖的表示原则上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2.应买的表示。指竞买人发出的以特定价格购买拍卖标的物的意思表示,通常称应价或竞价。在一般情况下,拍卖的表示为要约引诱,竞买人的应价为要约。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此外,应买的意思表示,亦因出卖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失其拘束力。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所经营或执行的拍卖,不得应买,亦不得使第三人为其应买或者为第三人的代理人而应买。委托人亦不得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3.卖定的表示。指出卖人同意与出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卖定的表示,以拍板或依其他惯用的方法作出。卖定的表示一经作出,买卖合同成立,拍卖结束。竞买结束。经拍卖人确认的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拍卖经拍板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对已成立的合同进行确认。
出卖人不负必须为卖定表示的义务。对于竞买人所出最高价格,如果认为不足,可以不为卖定的表示,撤回其物,并终止拍卖。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
拍卖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而为卖定的表示时,除委托人的反对意思表示已为公告外,其卖定的表示仍为有效,换言之,买卖合同仍有效成立。至于拍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依其内部关系处理,即拍卖人应对委托人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五)拍卖成立的效力
拍卖,经拍卖人卖定表示后,买卖合同即成立。其效力原则上与一般买卖相同:
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金。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
3.出卖人应当对拍卖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例外:①于拍卖公告中或拍卖时,对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已经作出说明;②于拍卖公告中或拍卖时,已经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
4.风险负担的移转。拍卖标的物的风险于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若不按时支付价金,则陷于给付迟延,同时陷于受领迟延,在受领迟延中应负标的物的风险。
(六)再拍卖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若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负“再拍卖之赔偿责任”。出卖人解除合同后,为进行再拍卖而支出的费用,应由原买受人负担;再拍卖所得价金低于原拍卖价金时,原买受人应当赔偿该差额。
招标投标买卖,是指招标人公布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选择与提供最有利条件的投标人订立买卖合同。以招标投标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除买卖外,还适用于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服务、承包等合同。招标投标与拍卖,均属于竞争缔约。
招标投标买卖的程序,可分为招标、投标和定标等。招标时,应发出招标公告。招标人的招标性质上为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投标人的投标性质上为要约。投标人投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所确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并组织评标;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定标,确定中标人。定标性质上为承诺。
在大宗订货及政府采购活动中,买受人通常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在我国,与若干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继续性供给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间或不定期间内,向他方连续供给定量或不定量同种品质的物,而他方按一定标准支付价金的合同。《合同法》关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就是对继续性供给合同的规范。
继续性供给合同的特征是:①当事人所订合同为单一合同;②合同可能是定期的,也可能是不定期的;③标的物的给付量随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换言之,继续性供给合同的总给付量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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