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只有当这些材料所反映的事实符合立案的条件时,才能做到正确、及时、合法立案。
立案的条件,是指立案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
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正确掌握立案的条件,是准确、及时地解决应否立案问题的关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或者
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
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
法律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
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
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
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
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
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
侦查或
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
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当然,立案仅仅是刑事
诉讼的初始阶段,在这一阶段,尚不能要求
证据达到能够证实
犯罪嫌疑人为何人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方法等一切案情的情节。但是,在这一阶段必须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经
特赦令
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
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的两个条件,
司法机关办理立案时必须严格遵守,才能
保证立案的正确性。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
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
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由于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案条件比较困难。为了统一
执行国家的
刑事法律,正确把握立案的条件,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别或者联合制定了一些具体的
立案标准,如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
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26日发布的《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等。
由于
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
自诉人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除了应当具备
公诉案件韵两个立案条件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6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刑事
自诉案件的范围;(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3)刑事案件的
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
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