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
1、确认加害
行为的
违法性。从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
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
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实施
侵权行为的
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
行政复议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的
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
行政诉讼确认。
人民法院的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和
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
住所。
请求权人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
代理人的,应写明
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
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
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
因果关系等。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法院的
判决书等文件、医疗
证明、
证人、照片等有关
证据材料或者
证据线索。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
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而
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
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提出,一并解决,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解决赔偿争议。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3、赔偿义务机关受
理赔偿请求,制作
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损害与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3)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
过错。(4)是否存在
第三人的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查明上述事实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决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
标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
案件处理的
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作决定,请求人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