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与
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
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
视为住所。住所与
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二、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根据
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
当事人的意思。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
监护人设定,一般以
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三、户籍与
身份证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法定文件。户籍记载的自然人的姓名、
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亲属关系等,皆有
法律上的
证明效力。其中住址一项,在无相反证明时,该住址即为住所。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住址等居民身份资格的法定文件。身份证是为了便利自然人的活动,从原来的
户口登记簿中分化出来的,它以个人为登记单位,以便利自然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自己身份的证明。
四、住所的法律效果
住所不仅在
私法上,在
公法上也有其效果,如
选举、纳税等。
1.确定自然人
失踪的空间
标准。自然人的失踪,是以离开住所后,若干年内杳无音信为依据确认的。
2.确定
债务履行地。
民法通则第88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
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此处的“所在地”,对自然人而言,即为住所。
3.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
登记管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由其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局
管辖。
4.确定
婚姻登记地。婚姻登记,由男女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的住所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5.
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如婚姻、
收养、
继承、
侵权行为等,均可以当事人一方的
住所地法律
作为适用的法律。
6.决定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事
诉讼中,一般管辖采“
原告就
被告”的地域管辖,对自然人被告,就是由其
住所地法院管辖。
7.行使
选举权的所在地。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被选举,皆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登记参加。
8.其他。接受义务教育、参加高考以及录取、兵役登记、信用卡办理等等,都与户籍所在地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