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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方式

摘要

国家赔偿方式(Ways of State Compensation),指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中国的国家赔偿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金钱赔偿指以支付赔偿金的形式赔偿。返还财产指将违法取得的相对方的财产返还给相对方。恢复原状指对相对方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之外,还包括对相对方名誉权造成损害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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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的一般方式编辑本段


一、金钱赔偿编辑本段



  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

  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

  一般来说,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直接赔偿的,因为人身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除了对仍在继续的损害停止侵害外,尚没有比金钱赔偿更为适合的赔偿方式。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质利益的载体,还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载体,金钱补偿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从这些意义上来说,人身损害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是适合的。

  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

  任何财产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给予相应的赔偿。例如,某企业的一批进口原材料被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间,该原材料发生变质,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值折算成金额,由国家给予赔偿。财产损失的几种形式,如物的灭失、赢利之丧失等都可能通过金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则适用其他赔偿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

  (2)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经灭失、拍卖等,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

  (3)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被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有重大困难;

  (4)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二、返还财产编辑本段


  返还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只能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如果原物是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以同种类的物品赔偿,当事人不同意的,只能金钱赔偿,不能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在返还财产时,如果财产在失去控制期间有孽息物的,应一并返还。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违法采用罚款没收财产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剥夺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制裁措施,当处罚行为被认为违法时,即应退还受害人的财产。

  2,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行政机关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是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课以义务的行为,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时,便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的侵犯,行政机关应当返还征收的财物和摊派的费用。

  3、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违法适用罚金没收追缴等剥夺财产的措施。例如,人民法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入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事制裁措施,当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的罚金、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

  4、国家机关违法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措施。如果被侵害的财产尚未灭失,应当返还,造成损害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返还财产这一赔偿方式,还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财产还存在。如果原财产已经毁损或火失,返还财产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原物是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如一台电视机,但该物已经被损坏,经受害人同意,可赔偿其另外一台价值相当的电视机,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则只能给予金钱赔偿。

  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返还财产是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如果原财产虽然存在,但被运往外地或下落需要查找时,则不如用金钱赔偿更为便捷。

  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如果原财产已经用于公务活动,返还财产将会影响到公务的实施,则不应以返还财产方式赔偿,而应以金钱赔偿。

三、恢复原状编辑本段



  恢复原状,指使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相对人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限制非常严格。因为恢复原状可能会耗费国家工作人员过多的时间、精力,影响行政效率。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适用此种方儿一般来说,通常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3)有可能恢复原状且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

  恢复原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到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如果财产损害导致物之功能丧失或减弱已经无法恢复时,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易行。恢复原状作为金钱赔偿的一种辅助方式,只有比金钱赔偿更为简便易行时才被采用。如果损害可以用金钱计算,且比恢复原状更简便时.应当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

  (3)排除了其他赔偿方式的适用。恢复原状是一个十分灵活的概念,其适用的范围又比较广泛,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等都是恢复原状的内容;凡是无法适用金钱赔偿或者只有恢复原状这种赔偿方式最为便捷时,方可以适用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的其他方式编辑本段



  除上述三种赔偿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明确规定了其他的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上述情形均属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消除影响。编辑本段



  国家赔偿法中的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承担的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权、荣誉权所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对受害人名誉和荣誉的赔偿方式。在运用这一赔偿方式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已经受到了损害,这是消除影响适用的前提。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公开,并不为公众所知,或者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仅仅受到损害威胁.还未造成不良影响,则没有必要采用这一赔偿方式。

  (2)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的范围内。即侵权行为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范围内对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在多大范围内消除之,以恢复受害人在公众中的名誉和荣誉。例如,某公安机关认定某人有赌博行为对其实施拘留,井在全厂作为法制教育典型进行宣传,后该拘留被确认违法,公安机关应当在全厂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

  (3)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合并适用。如果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较短,损害的程度又较轻,单独适用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即可。否则,除为受害人消除影响外,还须用其他方式赔偿。

2、恢复名誉。编辑本段



  恢复名誉与消除影响在我国民法中经常合并适用。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都是因为侵犯了受害人的名誉权与荣誉权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都是对精神损害的补救与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公民名誉权与荣誉权的损害,与消除影响的赔偿方式有许多共同之处。具体表现在:

  (1)适用的原因相同:都是因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而给予的赔偿。

  (2)适用的前提相同:都是因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并且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已经受到了损害。

  (3)补救的范围相同;受害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损害,必须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

  (4)适用形式相同: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合并适用。

  3、赔礼道歉。

  因为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或荣誉的损害,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即为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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