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的
原告人和对
犯罪行为造成损失负有赔偿
责任的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就是刑事
被害人。这种被害人既可以是
公民,也可以是
法人及其他单位。如果被害人是
未成年人或属
无行为能力,限制
行为能力的,可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代为进行
诉讼。如果被害人
死亡,可以由其
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被害人以外为被害人负担医疗费、
丧葬费的人,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上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但实质上,由于人民
检察院是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是
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也没有民事实体
权利的
处分权,不属于附带民事诉的
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就是刑事
被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的
行为承担经济赔偿的人或单位。包括以下几类人:(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没有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
监护人;(3)已被
执行死刑的
罪犯的
遗产继承人;(4)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
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