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
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当事人可以
委托律师担任其
辩护人或
诉讼代理人。律师担任辩护人或
诉讼代理人,有利于充分保护
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制度是
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
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能延伸至他国,这是公认的准则。因此,任何
主权国家都禁止外国律师在本国
法院以律师名义从事
诉讼业务。中国历来不允许外国律师在中国法院以律师名义
执行职务,一贯坚持外国籍当事人如欲委托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4月25日颁布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
侵略中国
战争中
战争犯罪分子的
决定》明确指出:“
被告人可以
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1981年10月20日,
司法部、
外交部、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中指出:“外国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
司法解释规定: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
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根据上述规定及
司法实际情况,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原则的含义是:外国籍当事人如欲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必须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不允许委托外国律师。外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诉讼
代理人参加诉讼,不以律师的名义或身份出庭,不享有中国
法律赋予律师的
权利,
人民法院只将其
视为一般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人
民法院为没有
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
指定辩护人,应当指定中国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
保证外国籍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辩护或代理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9月2日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
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的
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
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
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
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
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