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与抗诉的主体
上诉主体,又称
上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
上诉权的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
被告人、
自诉人和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经
被告人同意的
辩护人、
近亲属;以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但由于上述主体所处的
诉讼地位不同,
刑事诉讼法对他们的上
诉权限作了不同的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是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分别处于被告与
原告的诉讼地位,
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与他们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
法律赋予他们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
期限内提出上诉,就引起
第二审程序。刑事
诉讼法第18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法定
代理人
作为未成年人、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者,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独立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
辩护人和近
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上诉。这就是说,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独立的上诉权。允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谣,是让他们帮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是否上诉,应由被告人自己
决定。如果被告人不同意上诉,其辩护人或近亲属就无权提起上诉。对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应当以被告人为上诉人。
3.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
诉的内容,只限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对
刑事判决、裁定部分无权提出上诉,且不影响刑事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后发生
法律效力和
执行。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
人民检察院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
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
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应当指出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享有
请求抗诉权,而对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定则不享有这项
权利。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
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是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依照
二审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