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权为
请求权,
债权人的利益需通过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
行为才能得到满足。因此,
法律必然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所负的债务,使债权得以实现。我国
立法将不履行债务的样态分为两种,即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所谓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未实施任何旨在
清偿债务的给付行为,包括
拒绝履行和
履行不能;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实施了给付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
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
迟延履行和
瑕疵履行,前者是给付在时间上有
瑕疵,后者则包括除迟延履行外的一切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样态。虽然不履行债务有诸多样态,但其结果只有一个,即未能满足债权。因而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发生时,债的关系依然存在。为此,法律就需另设补救措施
作为满足债权的救济。这一补救措施就是债的不履行的强制性后果,包括强制
实际履行、
损害赔偿、
违约金责任等。
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
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
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特定
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能力等。一般认为,是否履行不能,应依社会观念判定。凡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
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必须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需冒生命
危险,或因此而违反更重大的
义务,依照
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为属于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1)履行困难;(2)债务人缺乏资力;(3)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4)
货币之债和
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
法律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第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
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应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债权因合同而生者,债权人可
解除合同并请求
损害赔偿。如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
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
代物清偿。
第二,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在
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
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履行不能由
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
保险的,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得请求其让与对第三人或
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
交付其取得的赔偿金。
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构成此种不履行形态的
条件为:(1)须有合法的债务存在;(2)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拒绝履行的
意思表示,这种拒绝可以是
明示的,也可以是
默示的,如债务人将特定标的物移转给第三人;(3)拒绝履行表示须于履行期到来之后作出;(4)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5)债务人有履行能力。
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或债权人得诉请
法院强制
执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
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有先为履行义务的,得拒绝自己的履行;(3)在有
保证担保的债,债权人得请求
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在有
物的担保的债,债权人可依法行使
担保物权。
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
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
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2)履行须为可能;(3)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4)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履行;(5)须无法律上的正当理由。
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为:(1)债权人可诉请强制执行;(2)债务人赔偿因迟延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3)在给付迟延后,如遇有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债务人须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但如债务人能
证明纵然没有给付迟延,损失仍将发生的,则可免责;(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权存在;(2)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3)须债务已届履行期且债务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4)须债权人未受领给付,且迟延受领无正当理由。
在迟延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依法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害,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债务人得依法自行消灭其债务,如以
提存的方式消灭债务。
四、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氰,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而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的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其法律后果为:(1)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2)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债权人如仍愿受领,则可请求部分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
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
加害给付,如因售出病牛而使买方自有牛群病亡。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失还是
可得利益的丧失,债务人均应赔偿。此时实际上已构成了
侵权责任与债的不适当履行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