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是指
律师或其他
公民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
代理人参加
诉讼。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
亲属,自案件移送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
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如下特点:(1)公诉案件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可以由被害人
本人委托,也可以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3)被害人委托
诉讼代理人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也就是说,公诉案件在
侦查阶段,被害人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
移送起诉之后,包括一审、二审都可以随时委托代理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
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
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
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
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
不起诉的
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提出
申诉,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2)在
法庭上
公诉人宣读
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
审判长许可,可以向
被告人、
证人、
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
物证、
证人证言、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等
证据,可以发表意见。(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
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参加
法庭辩论。(5)被害人不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6)被害人由于
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
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由于被害人等缺乏法律知识,或由于被犯罪
行为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故很难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设立诉讼代理人制度,就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等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被害人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件情况,弄清对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种情节。对于事实不清的,代理律师可向司
法人员询问或要求补充调查。弄清案情后要写
代理词。代理词应从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定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的各种危害和损失等方面阐述,叙述要清楚,文字要简练。
开庭时要代替被害人出庭,宣读代理词,代理被害人行使所委托的各项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