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Legal History,指以中国历史
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中包括各个历史时期的
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规律;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内容、性质、特征;各个历史时期的
立法、
司法活动。一般来说中国
法制史分为古代法制史与近代法制史两大部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主要内容包括:(1)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根据文献记载,这一时期的主要的
刑书夏有“
禹刑”、商有“
汤刑”、周有“
九刑”和《
吕刑》。其中《吕刑》是完整的流传至今的最早的刑书。其法律体系是“以刑统罪”。夏商西周的
刑罚主要有五种,即墨、劓、、宫、辟。这一时期有了司法机构和监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具有浓厚的神权法特色和
宗法伦理特色。礼与刑相为表里,贵族拥有
惯犯的
自由裁量权。(2)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处在变动之中。 春秋时郑国
子产铸刑书于鼎,将法律公之于众,开创了公布
成文法的先例。战国时魏国
李悝总结了各国的变
法经验,撰写成《法经》,六篇,将夏商西周“以刑统罪”的体系变为“以罪统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具有
法典性质的成文法。著名的变
法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于秦国实行变法,制定
秦律,为后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法律奠定了基础。(3)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春秋战国变法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完善。1975年湖北
云梦秦简的发现,
证明了秦王朝确实是一个诸事”皆有法式”的王朝。汉承秦制,
萧何作律九章。在汉代形成了以律为主,令、科、比为辅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一直为古代统治者所沿用。(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古代法律制度的承上启下时期。魏、晋对律、令的定义、内容作了较为严格的区分,魏律、晋律的体例较秦汉时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律典的首篇一般是规定
量刑的原则,至北齐时,这一体例固定下来,即《名例律》为首篇,一些
礼教的内容入于律中,如
八议、
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
官当在律典中也有了较为完备的规定。魏晋南北朝时又是旧
五刑(墨、劓、、宫、辟)制度向新五刑zhong(笞、杖、徒、流、死)制度转化时期。(5)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备时期。唐律在制定上集历代法律之大成。《唐律疏义》十二篇是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也是完整地流传至今的最早的一部律典。唐代的司法审判制度也十分完备。
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形成审判、
复核、监督的
三法司系统,
死刑必须经过皇帝的批准,并要经过“
五复奏”的程序,以防止冤狱的产生。后世将唐代的法律制度奉为圭臬,认为其立法“
一准乎礼”,详略得当,宽严适中。(6)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基本沿袭唐制。在法律形式上以“刑统”为主,即以律为纲,将一些经过筛选、仍具有
法律效力的诏敕附于律后。《
宋刑统》与金《泰和律》基本沿用唐律。元代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的王朝,法律中有许多本民族的风俗习惯。(7)明清(1840年前)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较大的变化。律典由十二篇变为七篇,《名例律》置首,下以六部为篇,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内容大多仍沿用唐律。明清法律采用律例合编的形式。明清的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对重犯要案有
九卿会审、
朝审、
秋审等制度。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清末的预备
立宪和修订法律的活动。清末朝廷在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下,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提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归诸舆论”的立宪原则。1908年颁布了《
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又颁布了《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宣布预备立宪的同时,清政府进行了修律活动。传统法律制度在修律中解体,《
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具有近代法律性质的法律相继制定完成。司法机构和审判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2)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是以
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立宪派及旧军阀参加的联合政府,其存在的时间虽然只有3个月,但在孙中山等人的努力下,还是进行了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就立法而言,临时革命政府颁布了《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具有资产阶级
宪法性质的文献。同时还颁布了保护人民
财产、
权利等各方面的
法令。在司法方面进行了禁止刑讯、体罚,试行
公开审判及陪审等改革。(3)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时期是一个军阀混战、民不聊生的时代。就法制而言,这一时期的立宪活动有制定《
中华民国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立法方面大量援用清末法律并颁行众多的单行法规。在司法方面,近代形成的丧失独立
司法权的
领事裁判权和观审制度进一步扩大。(4)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大都仿效资本主义
国家的法律体系制定,即宪法及关系法规、
民法及关系法规、
刑法及关系法规、
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
行政法规(包括内政、军政、地政、财政、教育、经济、人事、
律师、
会计师、
行政救济)。(5)新
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工农民主政权、抗日民主政权、
人民民主政权颁布的一系列宪法性文献及有关刑事、劳动、土地、
婚姻等各方面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