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使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不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虽然存在,但不是很大。此外,由于犯罪不重,案情一般容易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进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一般也不会继续危害社会。所以,采取取保候审就能够实现强制措施的目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且有可能判处较重的刑罚,但由于其人身危险性不大,为贯彻我国“少捕”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他们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具备应予逮捕的条件,但由于身患重病的特殊原因,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也不适宜关在看守所,故可以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一般来讲,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且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不宜逮捕。所以,对这类对象可取保候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6.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发现其罪行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拘留期限内不能将有关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既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又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7.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这种情形,是指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
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开展侦查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未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样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起诉,但又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防止其逃到国外逃避侦查和起诉。
9.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提请复核。这样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后,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时,有利于控制犯罪嫌疑人。同时,如果需要对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未对不得取保候审的人员作明文规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也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法》第25条也规定,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所以,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关于取保候审的提起,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职权决定适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这是为了保护被采取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强制措施适用不当,使公安司法机关能及时纠正错误而赋予其的一项的诉讼权利。为了避免产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影响该权利的使用,法律还将该权利赋予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此来切实保障此权利的实施。
在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聘请的律师;
2.根据申请适用取保候审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2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3.申请取保候审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同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公安司法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经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___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公安(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签名)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为填充式文书,其结构和填写方式如下:
一、首部
1.标题,注明文书名称,即“取保候审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填写律师姓名、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3.申请事项,填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
二、正文
依次填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
2.取保候审的理由。填写律师应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要求,申请取保候审等。
3.有保证人的,写明保证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
三、尾部
写明致送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申请人、保证人签字。律师代书的,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不用写保证人。最后写明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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