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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申诉书

摘要

目录

劳动争议申诉书的注意事项编辑本段



  一、符合申诉条件当事人,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诉状一式二份,并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诉状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申诉状本页纸不够可另附同样大小的其他纸张。

  2、申诉人签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单位全称(可参考单位公章或营业执照),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必须清楚。

  3、申诉状应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申诉请求涉及经济标的的,必须统计出具体金额。

  4、申诉状应写清楚事实理由,事实理由应明确:(1)、何时进入单位工作?(2)、有无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限?(4)、工资支付情况?(5)、引发争议的简单经过?等等。

  二、 申诉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书、劳动手册、流动人员就业(卡)及其他有关证据资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经工作人员审查复印件同原件无误后,可提供复印证件)。

  三、申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诉人为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推荐一至三名代表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并由申诉人共同填写授权委托书

  四、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或疑难复杂案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延期三十日结案。

申诉状 (劳动仲裁)编辑本段



  申 诉 状

  申诉人:***、女、1**1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

  身份证号码:51*************40X;

  联系电话:13003975565、13656039304。

  被申诉人:厦门市**区********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厦门市**区**街道***村**路****号;

  联系电话:**********。

  申 诉 请 求

  1、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因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57155.8元(人民币,下同)(双倍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

  2、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依法给予申诉人补交自2007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社医保(按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金额为据)。

  3、 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诉人于2007年8月18日通过曹义军(系***的朋友)介绍后正式应聘到厦门市湖里区三立光学眼镜厂任组装组组长一职(详见证据二)。申诉人入厂后兢兢业业的工作,制定规章制度认真带领所属的员工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详见证据三),入厂后申诉人经常与被申诉人提起签订劳动合同与缴交社医保的问题,但被申诉人却迟迟未与申诉人签定劳动合同,被申诉人也从未给申诉人缴交社医保,申诉人到后来觉得如此长期下去该劳动没有法律保障,因此,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故申诉人于2009年 8月31日正式离职,并且被申诉人同时开具离职证明(详见证据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以上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到申诉人离职时止的双倍工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共计20个月,)

  双倍工资=在岗劳动期间×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倍-已经支付的工资

  43966元=20个月×2198.3元×2-439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以上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自2007年8月18日起到申诉人离职时止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自2007年8月18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共计2个月)。

  经济补偿金=在岗劳动年限×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4396.6元=2个月×2198.3元

  赔偿金=在岗劳动年限×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2倍

  8793.2元=2个月×2198.3元×2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已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的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正确施行并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恳请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代理人:傅再成

  2009年10月19日

劳动争议申诉书编辑本段



  申诉人:施凤成,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幼松村三组1号,身份证号429004197105304267

  被申诉人一:诗贝绮(香港)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二:深圳市宝安区诗贝绮制衣厂,地址:南山区西丽办平山村,

  负责人:郭连书   电话:13902487256

  诉讼诉求:

  1、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从2006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5日)两年加班工资3916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9790元;

  2、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补足社保缴款金额。

  3、诉求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2004年2月15日至2008年1月共计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4*4=9256元;

  以上合计58206元.

  4、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2004年2月15日进入深圳市宝安区诗贝绮制衣厂工作,在4年多的时间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周一至周六11小时,周日8小时),被申诉人从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每个月要工作296个小时,但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合小时工资据此进行折算。因此,我每个月的加班时间为296—174=122小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有关规定,本人的周一至周五每小时加班工资为2300÷174×150%=14.7元,周六周日每小时加班工资为 2300÷174×200%=19.6元,每月加班工资为:14.7×3×21.75+19.6×19×4=926.1+705.6=1631.7元。由于该公司一直拖欠支付本人加班工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诉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诉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我向被申诉人要求支付克扣的24个月加班工资:1631.7×24=39160元及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诉求贵会予以公正裁决。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08年5月6日

  劳动争议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被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 〕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

  具状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件;

  2.

  书证_____________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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