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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丧失

摘要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也就是说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目录

票据丧失的概念 编辑本段


  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人的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因票据灭失而失去票据占有的是绝对丧失。因票据被盗、遗失、被抢等失去票据占有的,是相对丧失。不同的丧失,在法律后果方面有所差异。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编辑本段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失票人因失去了票据,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证券,是票据权利的象征,离开票据就无法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失去票据之占有,自然无法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为提示证券、缴回证券,失票人失去票据,不能向票据债务人为提示行为和缴回票据行为,从而也就无法行使和实现票据权利。

  2. 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

  失票人虽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失去票据并不像货币丧失那样不易获得法律的救济。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按照这一制度,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

  3. 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

  票据绝对丧失的,任何人都无法占有原有的票据,也就不能发生意外情况。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在这两种场合,失票人便处于很不利的境地:

  (1)失票人不得要求无过失的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按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冒领者退款。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失票人即要自负损失之后果。

  《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92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依据这两个法条,可以反过来说,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是不让无过失的付款人负担不利后果;二是对不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的失票人分配不利后果,以示对其懈怠的应有处理。

  (2)失票人不得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善意取得人受票据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其已成为票据权利人。同时,失票人也无权要求票据债务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善意取得人既然为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票据债务人不能因原持票人的失票,对抗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编辑本段



  我国的失票救济制度,由《票据法》第15条、第57条、第92条,《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至198条等法律规范条文共同构成,其中,《票据法》第15条是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的6个法条是关于公示催告程序和失票诉讼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意见”)第226条至第239条,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及《支付结算办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71条、第113条等,都是我国失票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的失票救济方法共有三种:(1)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2)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3)失票人与票据利害关系人诉讼。下面分别阐述。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失票情况及时通知付款人,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所失票据上的款项,付款人在未被冒领时满足失票人请求的失票救济方法。

  所谓“及时”通知,《票据法》未作具体的时间限制,失票人在失票后应立即采取挂失措施,特别是在票据遗失、被盗、被抢等相对丧失的情形,极易发生被冒领的现象,失票人更应立即通知付款人止付。否则,一旦被冒领,付款人只要尽到票据法规定的注意义务(《票据法》第57条、第92条),便无任何责任,失票人则要受损失。

  由于我国各种票据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完成付款义务,所以,挂失止付中的付款人,是所失票据上记载的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挂失止付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是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款额的制度。

  《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诉讼法》上系统地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三)诉讼

  失票发生的票据权利争议,当事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由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票据权利的归属。对此,《票据法》第15条第3款有一般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97条、第198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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