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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案件的裁判

摘要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且还包括审查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因此,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要作出不同裁判。
(一)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同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基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依法改判可能变更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变更原判决的全部。
3.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例如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一审法院采取独任审理的;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仍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主管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一理,也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二、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再审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第二审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依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上诉案件既包括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包括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由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原则下,予以审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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