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
二审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实体
权利义务之争,而且还包括审查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
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因此,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要作出不同裁判。
(一)对
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
错误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的同时,依法改判,以纠正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同时,
原审判决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基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不同,依法改判可能变更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变更原判决的全部。
3.发回
重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例如应当组成
合议庭审理,但一审法院采取独任审理的;承办案件的
审判人员应当
回避而未回避的;未经
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未经
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仍应按一审程序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司法解释,在第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
补偿误工费、
差旅费。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一审
法院主管错误,应裁定撤销原判,
告知当事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二)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当事人对不予
受理的裁定,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
起诉的裁定,可以依法上诉。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一理,也一律
使用裁定。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二、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我国实行
两审终审制。第二审法院即
终审法院,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其
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一经
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再行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第二审法院的裁判有错误,只能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
申请再审。
2.不得就同一
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
离婚、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
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第二审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
人民法院也可以视情况依职权采取
强制措施,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上诉案件既包括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也包括对第一审法院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法院
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由院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
保证案件审判质量的原则下,予以审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