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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摘要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申请时间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有三方面内容:
1、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
2、申请期限的起算。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所谓知道之日,通常指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由于实际情况非常复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知道"的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当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是送达。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事后送达的,自送达日期之日起计算。如果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如果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是未制作、未送达决定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同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四是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计算分三种情形:第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三,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厦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法定期限的耽搁。法定期限的耽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不可抗力。它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致使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另一个是其他正当理由,如申请人病重。法定期限耽搁的继续方法,是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形式
    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申请人也可采用电子邮件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日期。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记录,记录内容与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的事项相同,同时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校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和受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第一,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第四,除了前面三种情形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具体的处理程序是,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同时,值得的注意是,如果上级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确实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存在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设申请的移转
    l、移转的义务和情形。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了进行转送的五种情形。
    2、移转的期限。移转是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法定期限。移转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移转时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3、接受移转的处理。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但是接受转送的受理时间,应当从收到转送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受理程序中的重要问题,是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关系。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定复议期限以内不得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已经被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做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说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提起程序需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法虽然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然同时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有两个:第一是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裁决;第二是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作出了如下专门规定:
1、对于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首先进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是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这些权利包括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种终局裁决的主要理由是:行政区划的勘定和调整确定,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作出终局的决定;对于征用土地确定的上述权利,征用决定权限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四、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申请被行政复议机关接受以后,就开始计算行政复议期间。在这一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还有执行效力是需要回答的重要程序问题。
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实行不停止执行制度的原因之一,是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多数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对行政机关规定义务的或者给予制裁性的决定,这些决定又往往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些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但是也有些违法行为还处于持续状态有待于处理。例如,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如果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在被申请行政复议后就停止执行,那么违法行为就有可能继续危害环境和公众的健康与生命。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需要在行政复议期间维持其执行力。至于哪些具体行政不需要维持执行力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公共利益和执行法律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决定。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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