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摘要

   公安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以下程序:

目录

[显示全部]

一、简易程序 编辑本段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以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3、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会当事人;

  4、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消防监督员应当场收缴,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

  5、报所属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一般程序编辑本段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汉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消防机构对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24小时内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人离去,需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3、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4、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5、调查后3日内,消防监督员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6、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7、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达达当事人;

  8、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卷宗。

三、听证程序编辑本段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注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全部听证工作应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0日内结束。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的次日起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听证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日内填发《告知不予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填发《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6、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7、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8、建立听证卷宗。

四、复议程序编辑本段



  当事人不服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罚款、没收产品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停业、拘留等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告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认定以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不得解封和清理火灾现场,可在2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认定,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重新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认定。

  1、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填写《复议案立案审批表》,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限期补正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裁决书》和《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3、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通告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当面审理

  4、作出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5、建立行政复议卷宗。

五、行政赔偿程序编辑本段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当事人向公安消防机构递交赔偿申请书;

  2、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检查,填报《受理赔偿审批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分别填发《受理赔偿通知书》和《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3、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申请人;

  4、建立行政赔偿卷宗。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下一篇税收行政处罚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