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治理过程中受到工商
行政治理部门的
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
公民、
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
商标法》及《行政
诉讼法》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在双方
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
行政案件受理、
审理、裁判以及
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
司法机关解决 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
法律活动。
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编辑本段
1、一般来说凡可以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服
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2、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
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
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 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的被告编辑本段
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
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
必须实施了
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
因果关系;
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
应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 政行为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 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
商标注册和治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商标行政诉讼的特征编辑本段
商标行政诉讼与因
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
民事诉讼不同,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1、处理对象不同。商标行政诉讼是因商标行政争议,即在商标治理过程中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而引起的争议;而商标
侵权诉讼则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因
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
民事赔偿争议为对象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不同。商标行政诉讼发生在
行政主体和
行政相对人,即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和被
行政处罚人之间;前者只能是被告,且没有反
诉权,后者永远是原告;商标侵权诉讼双方是
平等民事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
诉讼权利。
3、两种诉讼的
法律原则和适用程序不同。商标行政诉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是
民事诉讼程序,而商标侵权诉讼则依据《
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民 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复议选择原则、诉讼不中止执行原则、有限变更原则等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
处分原则、
调解原则也不全适用于行政诉讼。
商标行政诉讼的侵权赔偿编辑本段
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
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对此《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及《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有专门规定。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负责赔偿。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赔偿 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
责任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支付 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商标行政诉讼的程序编辑本段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
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
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
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 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
答辩状。被告不提出
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被告认为需要
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
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
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
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