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达到的程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理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
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
口供。只有
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
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
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
法院经过
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
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
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是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重要原则。
所谓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
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所谓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
证明力。证据确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三是指单个
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
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一是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二是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三是所有的证据在数量上都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作出确实无疑的惟一结论。由于诉讼案件是特定的,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证据充分的范围。一般来说,何人、基于何种动机、在何时、何地、
使用何种手段、实施了何种
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七种要素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情节,才能说明案件的证据充分。按照上述证明要求,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
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
第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可以
撤销原判,发回
原审法院
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对诉讼证明的要求是不同的。在
立案阶段,诉讼证明的要求是:具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在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诉讼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对于适用
拘留措施、
申请回避等诉讼程序均有不同的证明要求;当侦查终结以后,不论是检察机关在提起
公诉阶段,还是法院在作出判决阶段,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此可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律对
刑事案件定案处理时的证明要求,并不是在诉讼一开始就能达到的。这就说明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
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深化,法律对诉讼证明的要求也在相应提高,直至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刑事诉讼证明要求,还必然要涉及对疑罪的处理问题。所谓疑罪,是指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的诉讼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地作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这种由于案情复杂或者受主客观
条件的限制,处断难明的“疑案”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会存在。承认这种“疑罪”是客观现实的存在,才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不同的证据制度对于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或者是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罪”,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在封建专制的诉讼中根据
有罪推定的原则,对“疑罪”实行“疑罪从有”的处理原则。我国古代实行“罪疑从赎”的处理原则,对“疑罪”实行按有罪
从轻处罚。在当代资产阶级的刑事诉讼中根据
无罪推定的原则,对“疑罪”实行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与处理原则。即被告人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按无罪处理;被告人罪重罪轻难以确定时,按罪轻处理。在我国,原刑事诉讼法虽然
回避了对“疑罪”的处理问题,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要求继续侦查、
补充侦查,直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作处理,结果使“疑案”往往久拖不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疑罪”实行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可判可不判的坚决不判;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处理原则。198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一审判决
宣告无罪的
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追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犯罪事实,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可直接宣告无罪。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
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经过
法庭审理,
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充分体现出
国家对处理犯罪的谨慎态度和
对人权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