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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过户手续

摘要

目录

二手房屋交易手续编辑本段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房产更名费计算编辑本段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政府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二手房转移登记编辑本段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及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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