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所以,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责任形式。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规定,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应承担的相应的、具体的法律责任有:
1.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我国《广告法》对不正当广告行为作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6.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我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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