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表示不服。那在不服之后,又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4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
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
权利的救济程序。
一、“一裁终局”的情况由本法第47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
执行国家的劳动
标准在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二、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8条中予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裁决:
(一)适用
法律、法规确有
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行为的。
人
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四、“一裁两审”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
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
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
劳动法规定予以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因工伤追索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
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
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一般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者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均表示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由于没有
特别法律规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有关法院
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
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人民法院对第二种情况确定管辖并不困难,但是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不在同一地区,且劳动者在当地没有
住所,用人单位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如果只能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则弊端甚多:
第一,不方便诉讼与执行的进行。
作为被诉人的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应当向
申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均需用人单位提供,由于两者是在不同的区域,因此受诉人民法院在
收集证据时,并不便利。而当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如劳动者
胜诉,需要
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仍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执行,也不方便,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违反了诉讼便利的原则。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管辖难以确定。例如当事人在当地没有固定
住所地,特别是集体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可能来自四面八方,更难以确定管辖。如果仍按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那只能由外来劳动者的
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很合理。
第三,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与受理执行重复
立案。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用人单位起诉后,人民法院并不会立即立案,而有7天的
期限决定是否立案。在这段
期间内,仲裁裁决书超过了15天的期限,胜诉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这时,由于申诉人不知道被诉人是否提起诉讼,因此会向被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样,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被诉人是否已起诉。从表面看,仲裁裁决已超过了起诉的期限,因此该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执行,这样就造成了重复立案。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
诉权救济权,方便当事人起诉
应诉,方便人民法院
审理和执行,应尽快制定科学合理和富有效率的管辖原则,该管辖原则同样应符合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
条件。
当事人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可采取以下原则确定受案的人民法院:
一、由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劳动争议案件首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来确定管辖问题,确定了对劳动争议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再根据这种管辖原则,确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就非常容易。这使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更加明确,便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行使诉权。
二、由
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
合同法理论,
合同争议可由
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由于便于当事人起诉、应诉及
举证,也便于法院
取证,已为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劳动合同尽管不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但其基本特征却是相同的,都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而订立的协议。采用由劳动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同样可起到与合同法的规定相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