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但劳动仲裁程序并不是自动启动的,而是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
一、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
劳动者之间,因与劳动有关的
权利、
义务、问题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均可
申请仲裁。
二、当事人为中央和市属合资、中外合资及外商
独资企业或所属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应到北京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当事人与国有、集体、个体、
联营、
股份制和乡镇企业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或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到该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仲裁部门
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
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
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的争议;因履行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
申诉书。
六、
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
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
七、劳动争议
立案后,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仲裁部门的
审理工作,及时递交有关材料,按时出庭,并对各自所提问题负有举出
证据的
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均可委托1-2名
律师或其他人参加仲裁活动,但需先向仲裁部门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并明确委托权限的
委托书。
九、双方当事人得知立案后,均需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结案后
仲裁委员会会视案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费用。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调解或双方部分败诉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
决定双方各自分担仲裁费数额。
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其
调解书与裁决书均具有
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十一、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的人
民法院
起诉,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须按期执行裁决内容,否则另一方可向人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经办总时限:60天
十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十四、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十五、收费项目名称:受理费、处理费(统称申诉费)
十六、收费依据:
劳动
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
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89年4月1日印发)
需要携带的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2、劳动争议
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
副本;
3、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4、
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需明确委托事项和
代理权限);
5、受委托人身份
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6、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
7、
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原件1份;
8、律所所函或
法律援助公函原件1份;
9、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
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
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时效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
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最新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
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大家一定要记住这个时间,否则的话相关的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就不会得到受理,那么争议也就可能无法解决。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
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当于
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
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
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
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
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
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