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事诉讼的概念
海事
诉讼是有权
审理海事
案件的
法院在海事争议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
和解决海事争
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
我国关于海事诉讼的主要
法律依据是1999年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
特别程序法》。该法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
特别法,该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
海事诉讼的管辖
(一)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的
地域管辖依照我国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但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
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1.因海事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31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
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
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保赔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
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
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的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
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
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
船舶所有权、
占有权、
使用权、
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
海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以下案件,由法律指明的特定海事法院
专属管辖: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
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
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
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承认协议管辖,即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确定管辖其案件的法院。但
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等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
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一)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
财产所采取的
强制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在
起诉前或诉讼中由当事人提出。起诉前的保全请求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中的保全请求则应向
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当事人的请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应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
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
证据。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
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实践中常见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有
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冻结
转租运费或租金、
查封银行账号、冻结
信用证、查封
房地产等,而其中最有特色和最重要的是扣押船舶和扣押船载货物。
(二)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
作为或者
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1)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2)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行为;(3)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
裁定,作出或不作出海事强制令。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
复议一次,但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强制令,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
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
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海事
证据保全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
证明作用;(3)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采
取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
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海事担保
海事担保包括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另外,设立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
先予执行等程序中涉及的担保,也可以参照海事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事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担保、
保证、设置质押或抵押。
海事请求
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保可以提交给海事法院,也可以提交给海事请求人。提交给法院的担保,其方式、数额由法院决定;提交给海事请求人的担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定。
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或者虽提起诉讼但被驳回的,法院应当将担保发还申请人或担保人,申请人就扣船所依据的海事请求对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法院或申请人应将被申请人的担保发还被申请人或担保人。
五、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
送达,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外,可以采用以下特殊方式:
1.向受送达人委托的
诉讼代理人送达;
2.向受送达人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
代办人送达;
3.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
船长送达。
有
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
视为送达。
六、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
海事诉讼中,审判程序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在审理
船舶碰撞案件时,采用证据保密制度。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
答辩时,都应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调查表》。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起诉状或者
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
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
开庭审理前完成
举证。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
立案后1年内
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就
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
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
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当事人可以不受因同一海损事故提起的共同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共同海损损失向责任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就同一海损事故向受理共同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共同海损的诉讼,以及对共同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
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海事法院审理共同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三)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行使代位
请求权时,
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
第三人提起诉讼。如果
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保险人可以请求变更当事人。如果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起诉。保险人提起或参加诉讼,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提交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的凭据,以及参加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