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依据
自诉案件的特征和
法律有关规定,自诉案件提
起诉讼的条件是: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
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
被害人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
死亡、丧失
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
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
被告人和具体的
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
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
公安机关和
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
侦查和人民
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
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
罪名和要求人民
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
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
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
刑事诉讼法关于
级别管辖和
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有关
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
公民或者其
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
犯罪地的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
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
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法院
受理刑事
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
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
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
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
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