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对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确保管制和缓刑的执行效果,根据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
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
执行期间、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
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
期间、缓刑考验
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
证券犯罪、贷款犯罪、
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
证券交易、申领贷款、
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
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
追缴、退赔到位,或者
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
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
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
证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六条 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
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
当事人、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应否对
被告人宣告禁止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在移送
审查起诉时,可以根据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就应否宣告禁止令及宣告何种禁止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单独
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第九条 禁止令由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
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
第十一条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刑罚。
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
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
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二)因违反禁止令被
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三)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三条 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
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