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又称
债务催偿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根据
债权人的申请,向
债务人发出
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
期限内向
债权人
清偿债务的
法律程序。
现实生活中,债的纠纷种类多、数量大,其中有许多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对于此类
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通常的
诉讼程序,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
执行根据,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由于人民
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但并不经过
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应当属于一种非讼的
特别程序。
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及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
司法解释,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有价证券的案件。金钱是指
货币,有价
证券是指设立并
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
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包括
汇票、
本票、
支票以及
股票、
债券、
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督促程序与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程序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特点: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
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它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命令,不需经过
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
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争议。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督促程序,债权人应另行
起诉,适用审判程序处理。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时,无须
开庭审理,只需审查债权人请求的内容和所根据的事实、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申请
条件,即可
决定是否签发支付令。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只由
审判员一人审理,并实行一审终审制,既减轻了人民法院工作负担,又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编辑本段
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文件,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
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根据民事
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
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
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申请人不写明请求的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申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并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
4.支付令必须能够
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
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
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提交申请书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1)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债权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4)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
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提交必要的
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
合同、收据等。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此条款对督促程序的
级别管辖做了明确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审理此类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和处理,这种审查包括两部分:
(一)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这种审查应从接到申请人申请书之日起即开始,并在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
受理其申请。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和申请能力; (2)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方式;(3)申请手续是否完备;(4)申请是否应由本法院管辖。这些审查都以申请人的请求及附属文件为基础,不需询问债务人。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符合上述要求,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了支付令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内容上审查。这种审查应在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 (1)进一步查实申请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2)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这种审查只采用书面方式,不需
开庭审查。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
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过形式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
支付令应记明以下事项:(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3)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期限;(4)债务人在
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
法律后果。支付令由审判员、
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支付令应向债务人
本人直接送达,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
留置送达。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裁定和
调解书产生同样
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
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在人民法院发布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撤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一、异议的提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
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支付义务的一种
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此条规定可看出,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两个条件:提出异议的法定
期间为15日,与诉讼程序中对判决的上诉期间相同,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提出异议的形式只能以书面为准,即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书。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愿或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充分理由。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只就支付令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异议内容和时间
告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要进行实体审查,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从程序上讲,应对异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提出的异议,遇有下列情况,按无效处理:(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2)债务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书中写明拒付的事实和理由,口头异议无效。(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4)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
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
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因此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义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异议后,认为异议有效,即异议成立,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一)终结督促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终结督促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此裁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得上诉。终结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在适用程序上所做的决断,而不是对债权人
请求权的否定,至于债权人如何主张其
权利,由其自行决定。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支付令自行失效
人民法院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驳回。如果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成立,则支付令自行失效,即不能
作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