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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
  (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三)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四)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五)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七)委托代理人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并审核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助理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按照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情形写明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并审核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八)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示例: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银行××分行。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
  (二)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之后,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依次列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
  (四)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表述为“不服××人民法院(××××)×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示例:
  申请再审人天成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人民法院(××××) ×法民××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关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一)本部分首句表述为“×××(申请再审人的简称)申请再审称”,中间与具体事实和理由以冒号隔开。
  (二)对于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1.”、“2.”、“3.”;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四)本部分应在结尾处写明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示例: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的问题。(概括理由)。(二)本案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1.本案不属专属管辖。2.本案属于合同纠纷。3.当事人对管辖地进行了约定。(三)本案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四、关于被申请人意见部分
  (一)被申请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发表意见的,表述为“×××提交意见认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
  (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作表述。
  五、关于本院审查查明部分
  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如在审查过程中查明了与申请再审事由相关的新的事实,可以在本部分写明,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的,应当在本部分写明。
  六、关于本院经审查认为部分
  本部分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避免漏审。
  七、几点技术性要求
  (一)为避免引起歧义,裁定书中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二)在裁定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三)当事人有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裁定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裁定书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使用“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等代称。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
  (四)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五)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六)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

目录

  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
  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4.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5. 调卷函
  6. 审查报告
  7. 民事裁定书(本院提审用)
  8.民事裁定书(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9. 内部函(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用)
  10. 民事裁定书(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用)
  11.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准许或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用)
  12. 民事裁定书(审查中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用)
  13. 民事裁定书(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用)
  14. 民事调解书(审查中调解达成协议用)

  样式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再审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
  你(你单位)因与×××(写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邮编:×××。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时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其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五日内完成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等登记受理手续。在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其再审申请已经立案审查。

  样式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你(你单位)、×××(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邮编:×××。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被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申请再审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样式3: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用)

×××人民法院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民申(民再申)字第××号

×××(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写明申请再审人的姓名或名称)因与×××(写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你(你单位)……(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发送再审申请书副本。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不影响本院审查。
  特此通知。
  注:如需向本院提交或补充材料,应列明材料清单,一并通过邮局邮寄给××省××市××路××号××人民法院××庭×××(写明案件承办人);邮编:×××。
  附:1.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

××××年××月××日
(院 印)?

  说明:
  1.本受理通知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后,通知原审其他当事人时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再审申请书副本。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
  3.为便于再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在向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及申请再审书副本时,应当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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