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工卜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
原始证据与
传来证据
根据
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
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
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
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
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
实物证据材料。
按照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证据材料传抄、复制、转述的次数越少,失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机会就越多。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材料的
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
言词证据材料和实
物证据材料都是如此,只是信息质量丧失的原因和
条件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的原件。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
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
二、
有罪证据与
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施了
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掌握这种分类方法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发生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涉及
犯罪构成的复杂问题,也是
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以,往往单独一项证据事实很难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一系列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此项证据事实的证明作用。(2)有时在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这就需要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哪一种倾向是真实的,肃不能轻易判断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运用这种分类方法研究证据时,除遵守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则以外,还需注意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1)在
收集证据材料时,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防止先入为主的主观片面性;(2)有罪和无罪是互相排斥的,只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彻底排除了无罪证据时,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3)在定案时,如果遇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则必须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如果经过最大努力仍未能完全否定无罪证据,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定案。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其中,
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
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
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
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
书证、
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
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此外,对于
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应当具体分析。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
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对
讯问或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的录制,应划归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不是停留在孤立、静止的
状态,而是可以从动态上提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立体形象。所以,
直接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2)言词证据都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实情的反映,它已不再是客观的“事实”,而必须依赖于提供者经过感知、判断、陈述等几个过程“加工”后再现。然而,在上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其他外在条件的影响,使得言词证据具有可塑性与易变性的特点。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3)言词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在进入诉讼之前,它仅仅作为某种记忆信息储存于人的头脑之中,这些信息的储存者如果丧失记忆、拒不陈述或者不如实陈述,则有关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言词证据材料,也就没有任何诉讼证明价值。
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的原始材料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具有可见性,只要善于发现和以正确的方法收集和固定,就可以较为完整地进入诉讼轨道。所以,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客观性较言词证据强。(2)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之前(有的形成于犯罪之前,有的则形成于犯
罪过程中),诉讼开始后已经定型,在诉讼中受人的影响较少。(3)它的
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由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来揭示,对科学技术、设备、知识的依赖性强。(4)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信息量不如言词证据,一个实物证据通常只能证明案情事实的某些情节或片断,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实物证据不能直接肯定案情的主要事实。
四、直接证据与
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
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
标准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
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推理过程。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和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
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
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使用是关系到被告人
定罪和处罚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
决定了问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均不可忽视。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具体而言,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
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
犯罪分子的先导。(2)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3)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
证据的证明力。(4)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根据诉讼理论和
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现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一切问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必须查明其联系的性质和方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问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即对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之问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