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专门的稿纸,去了之后,他们会边问你案情,边做笔录, 不过你在去报案的时候,如果写清楚报案的文书材料,这样更有助于立案,因为他们一般不想立案,一旦立案,那么数量上有了,他们就会想法去破案。当然了解些文书格式会更好。每发生一次事件就报一次110,可以将所有的案情经过写一个情况反映给公安部门,如果还不重视,可以到主管部门去投诉,或者请舆论监督。
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 ,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2005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 (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我就在 (地方)用 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 ,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 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
帐号:X银行,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
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织语言。
中阳县刑警大队:
我叫XXX,今年26岁,籍贯XXX。
7月19日(周六)晚22点30分我和朋友从门市部关门去外边转了一会,回来的时候是1点15分(在我姐姐家睡,离门市部有20米)。睡觉之前开机上了会网,2点30分关机睡觉,上网过程中听到外边不时的有汽车喇叭的响声,后来我去外边看了一下,旧南街口处停有疑似白色的小轿车,灯亮的,车来回走动,持续时间大概有10分钟。今天上午7点开门市部门时,发现卷闸右侧已被撬开,里边玻璃门的锁子已被剪断。立即拨打110,之后110开车来了,武队长拿工具进行现场取证工作,脚印拍照,最后记录了所丢失的物品概况。
附:具体丢失的物品清单如下:
戴尔笔记本(型号:Dell Inspiron 1420) 1台,购买日期:2008年3月14日;全球服务编号:XXXXX;发票金额:XXXXX元
方正主机一台,价值.....组装机器的主机一台,价值 .........联想15寸液晶显示器一台, .........鼠标键盘两套同时被盗。价值.......金额合计:.......
这次丢失物品,对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原因如下:
一是笔记本是3月份买的。用了4个月,里边已存储了非常重要的数据,造成的后果不可估量;
二是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左右。
所以肯请执法部门尽快立案,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报案人:XXX 2008-7-20
报案人: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伊璠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5536号
电话:010-88083922
报案事实和理由:2004年初,王永生找到报案人,以2001年曾帮助报案人选用怀柔凤翔开发区为由,并自荐能为报案人办理土地证及相关批复手续,要求到报案人公司管理凤翔开发区的工程项目;胜任工程部经理。报案人考虑到确需协调的原因同意了王永生的要求。
土地证及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进入招投标工作,王永生将中介机构北京建智达建筑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建智达),介绍给报案人。建智达受报案人委托后,前后作出两份标底预算书;数额高达28983858.06元。看到如此高数额,报案人怀疑王永生与建智达私下有勾结。就在离开标还有两天,委托北京中宇华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对建智达作出的标底预算书进行书面分析审查,中宇经分析审查出具了(2004)011号标底预算书,标底为2560554.32元。
报案人为了证实王永生与建智达的勾结行为,将中宇011号预算书封存,作为 2004年7月15日开标的标的。
开标当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四家公司报出的投标价,与建智达作出的标底类同。四家建筑公司都具有国家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师资力量雄厚,作出的投标预算书应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另投标文件也规定了投标预算书的编制依据。可这四家具有一级资质的单位竟然都与建智达作出的标底预算书同出一辙。
报案人委托建智达作出了28983858的预算标底只有王永生及报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知道,以此可确定,王永生将建智达的标底透露给投标人。
招标会结束后,王永生得知密封标底25606554.32是中宇对建智达标底的预算书作出的书面分析,就带领一帮不明人物到中宇大闹、威胁。致使中宇公司不得以搬离办公地点。
根据投标文件的规定:拦标价高出3%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应重新招标。王永生为了达到目的,给报案人书面汇报,此次招标已备案,不能更换乙级投标单位原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能再次投标。重新招标时间长、费用大,也会影响到与建委的关系。这样会给开工带来麻烦。报案人迫于招标的法规程序及社会的国情,与王永生极力推荐的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依据投标的法规程序及城建二公司 2004年7月8日的承诺书,于 2004年9月24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9月28日城建二公司在报案人不明原因的情况下更换了工程项目经理王永利。2005年6月因工程出项质量问题,报案人找到该项工程监理中标的北辰工程监理公司,才得知,王永利、王永生系兄弟关系,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汇报,虚报工程进度款报表,致使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报案人得知此情况,暂停支付工程款后,王永利多次组织黑社会人员达50余人到报案人公司总部闹事,围阻报案人公司办公人员,并多次抢夺报案人公司人员手机、相机、撕烂报案人公司工作人员衣服,影响报案人公司正常工作达3个月之久。
这时报案人才恍然大悟,王永生要求进入工程部担任经理,介绍建智达、推荐城建二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王永利,都是处心积虑,蓄谋已久,损害报案人的合法权益。王永生有意透露标底,以不正当的手段与城建二公司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以达到串通投标的成功。牟取非法所得,给报案人的公司造成直接损失高达100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01年4月18日联合发于《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述标的的规定》第68条规定,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述。
1、损害投标人、招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50万元以上。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王永生、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及负责人王永利互相勾结、泄露标底,抬高标价,使报案人受到直接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手段十分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王永生、王永利、北京城建二建筑公司的刑事责任。
北京建智达造价咨询公司,受报案人的委托,作为中介机构,故意多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与实际工程造价相去甚远,足以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致使报案人作出错误的投资决定,遭受直接重大经济损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北京建智达咨询造价公司已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请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察,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
关键词:北京法律咨询,聘请律师,律师在线咨询,免费咨询,法律援助,刑事辩护,诉讼仲裁,离婚继承,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尽职调查,律师见证,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商查档,行政诉讼,法律顾问,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保险纠纷,侵权侵占,私人律师,房产纠纷,拆迁补偿法律顾问,诚信律师,房产律师,资深律师。
报案材料
举报人: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联系人:陈某某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黄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身份证号:44152219771008****,自2005年至2007年4月间系举报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
案由: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事实与理由:
被举报人于2005年5月【】日加入举报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年【】月【】日签订《保密协议》,任职于举报人单位的市场部经理,于2007年4月【】日从举报人单位离职。
一、被举报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证据一和证据二)表明,【】年【】月,被举报人将20pcs的DES以9000美金的价格销往印度的客户【】,同时对公司声称这是客户需求的免费样品,客户在参加【】年【】月北京【】展览会期间将9000美金的现金交付给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在收款后将款项私下里扣留不予缴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职务侵占案立案标准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举报人作为被举报人的市场部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的公款,中饱私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二、被举报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证据三)表明,被举报人在举报人公司任职期间,同时供职于举报人的竞争对手公司【】(竞争对手公司在江苏徐州),将举报人公司的产品报价单、技术文档资料、设计图形、质量控制文件、海外代理合同等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将竞争对手公司的产品宣传册夹带在举报人的产品宣传文件中发送给社会公众,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已经并将要给举报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之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标准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被举报人作为举报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明知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举报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违反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违反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将举报人公司的商业秘密提供给竞争对手公司,给举报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商业损失,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三、被举报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掌握的初步证据(待进一步提供)表明,被举报人未经举报人许可,在他人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举报人的注册商标【】,并将贴牌后的产品大量销往白俄罗斯、中东等国家和地区,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侵犯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标准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被举报人未经举报人许可,将举报人的注册商标在他人的同类产品上使用并大量销往国外,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利益,更严重的是,已经侵害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安全,构成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故举报人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安全。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举报人(盖章):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0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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