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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的功能

摘要

 司法的功能
1.惩罚功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是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功能。在我国现阶段,虽然阶级斗争已经不是国内的主要矛盾,但“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失。”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对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有效的惩罚,以有力地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则应判决被告人有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
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有效地实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力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民主专政。
2.调整功能。我国司法制度的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
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关于公民婚姻家庭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方面的纠纷案件;二是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三是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四是关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涉外合同、海事商事案件。普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审判民事或海事、海商案件,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合同法房地产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查呵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制裁违法行为,从而调整人身、财产等社会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3.保障功能。所谓保障功能,是指司法制度对社会关系的保护作用。司法制度的保障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的各项司法活动发挥出来的。
首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律师组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不仅要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还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其次,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活动,可以依法确认、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进而保障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公证机构通过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4.服务功能。所谓服务功能,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对活动对象所具有的服从、服务作用。司法制度的服务功能是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实现其宗旨和目的的活动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据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司法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为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以及群众旁听审判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从而真正实现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崇高目的。当然,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外,司法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如律师、公证员等,也必须以优质高效的工作,为社会和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应当努力为经济建设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建设是国家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于这一中心工作。因此,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以有效地打击犯罪,惩治违法,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5.教育功能。所谓教育功能,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不同于资本主义司法的显著特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同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由此可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所应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其应当完成的法定任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卫国家政权,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必须依法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积极预防违法犯罪,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为了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加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只有人民群众了解了法律,懂得法律保护什么,禁止什么,以及违法犯罪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性,才能自觉遵守法律,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只有人民群众了解了司法活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才能监督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必须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就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起诉、审判、执行等各项诉讼活动以及张贴布告、印发典型案例、电视直播法庭审判、举办罪证展览等有关活动,使广大群众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什么不是违法犯罪,以及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从而激发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也使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受到威慑,悬崖勒马,不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而实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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