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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摘要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当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
2、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来看,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即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不是直接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遭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暗示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3、行政赔偿请求人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他人或以他人名义请求国家赔偿的,是代理人而不是行政赔偿请求人。虽然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没有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或者丧失赔偿请求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是赔偿请求人。
4、行政赔偿请求人是依法被确认合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关于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从继承法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关于其他组织的范围和种类,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诉法解释》。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所谓"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其中,合伙企业申请赔偿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申请人;
(2)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3)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概述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与行政侵权行为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具体负责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的机关,而行政侵权行为人是指具体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两者的范围不一定一致。在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人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只为行政机关。
在办理赔偿事务、履行赔偿责任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具有以下义务:
(1)及时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对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
(2)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参加;受害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出现,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
关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国家赔偿法第7条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包括:
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一般情况。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必须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2)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其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进行联合执法的,所有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然后要求其他行政机关负担部分赔偿费用。
如果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被告。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各自按其所在侵权损害中所起的作用承担责任。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根据单行的部门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履行特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是国家行政机关之外的另一大类执法机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授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授权。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视为委托,发生赔偿问题,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委托行政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及个人行使。在委托行政中,受委托的组织及工作人员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活动,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受委托的组织执行职务侵权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但在赔偿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致害行为与委托的职权无关,则国家不能对该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只能追究受委托组织或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5、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派出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特殊地域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独立执行行政任务的行政机关。由于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派出机关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法律地位也就不同,在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派出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视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自己作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机关执行设立机关交办的任务时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视为受委托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设立机关即委托的行政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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