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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摘要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用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特征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度,是一项保障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辅助性制度。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目的上讲,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从直接功能上说,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排除。它既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而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主要有: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作出,根据的就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的是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都是因为被制裁者违反了有关的实体法律规范,制裁的作出根据的是有关的实体法,针对的是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作出,根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的是有关人员有可能逃脱刑事追诉或刑事制裁的情形。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的是民事诉讼秩序。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都具有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的目的,维护的是社会生活、民事、经济和管理秩序。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保证有关人员在必须被追诉或受到刑事制裁时能受到追诉或刑事制裁。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有人民法院有权适用,刑事制裁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制裁则有可能由法院决定,也可能由仲裁机构裁决,还有可能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自觉接受,行政制裁则是由行政机构决定,而有权适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则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来运用,如果教育的目的达到了,行为人保证不再进行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即时改变原来的决定或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而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决定只要决定本身没有错误,通常是不可以即时予以改变的。
此外,在制度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条件和适用的具体措施等方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也有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主要有如下三个:第一,保障人民法院正常地行使审判权;第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促使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第三,维持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第四,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行为可能表现为作为,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等。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虽然有可能也是违法的。但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殿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责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四)罚款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五)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除上述强制措施外,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拘传的适用
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二)训诫的适用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
(四)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罚款和拘留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涉及行为人的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因而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程序。
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出示给行为人。当事人对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对于由于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而构成犯罪的,应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办一理: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辩护。第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第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1~5项和第106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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