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安乐死

  安乐死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目录

[显示全部]

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 (1)·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2)·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 分考虑的。

  (3)·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4)·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5)·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它医生咨询。

  (6)·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美国最高法院2006年裁定,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包括协助自杀。2008年11月,华盛顿州近60%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第1000号动议案,成为继俄勒冈以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华盛顿州允许安乐死的法律自2009年3月5日生效,规定,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如果剩下的时间不到6个月,可以要求医生对其实施安乐死;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年满18岁,有行为能力并是该州居民;病人必须提出两次口头申请,间隔15天,并在有两名见证人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一名见证人不能是病人的亲属继承人、负责治疗的医生或与申请者所住医院相关的人;开致命性处方或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还必须向州卫生部门提交记录的复印件,州卫生部门就法律的实施情况撰写年度报告。[1]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就澳大利亚全国而言,至今仍无安乐死的国家立法

  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项内容。

  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

生存权利编辑本段



法理:公民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

  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伦理道德



  伦理:“安乐死”有悖生存权利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条件下实施“安乐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认为,在这方面法律应该体现人性化。但是,“安乐死”没有被确认事出有因。首先,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其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使人无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个长期争论的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的问题。

世界安乐死备忘录编辑本段



  ■1993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4个月内就有4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

  ■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有此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但实施一年后,即糟推翻。

  ■1998年以色列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9年10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法例,授权药物管制的执法人员严厉打击有目的地使用受联邦政府管制的麻醉药以助病人死亡的医生。

安乐死的历史演变编辑本段



  安乐死并不是新问题,在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中世纪基督教绝对禁止结束病人的生命。13世纪的罗吉尔?培根主张战胜衰老。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则越来越把 euthanasia用来指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科罗纳罗(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摩尔(T?More)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此外,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的概念。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尼采提倡在适当的时候自杀。19世纪中叶,蒙克(W?Munk)把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6年,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同时波特尔(C?Potter)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38~1942年,由于纳粹的兴起,希特勒以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已种族达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又重新提出安乐死问题,安乐死立法运动也重新兴起。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但被否诀。60年代末至70年代前期,美国40个州都曾提出,辩论过有关安乐死法案,但未获通过。但至1985年,美国已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死亡这前生效遗嘱的法令,承认在法律上病人有权对自己未来的治疗作出书面指示。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涌现出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神速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被动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其宣言中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在丹麦,1992年10月也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英国某项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民赞成某种情况下的安乐死。法国一项民意测验表明,85%的赞成安乐死。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这一问题。可见,接受安乐死这一优死方式已成为世界趋势。

  这里,有必要单独提一下荷兰。荷兰是世界上主动安乐死得到社会承认的唯一国家,其皇家医学会也是世界上唯一支持主动安乐死的医学会。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荷兰曾在本世纪70年代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并于1985年,根据荷兰安乐死国家委员会关于安乐死的定义达成了一致意见:安乐死是由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动。这样,主动安乐死也就不包括被动安乐死,即不给或撤除治疗。安乐死的定义就是“主动的”和“自愿的”。在荷兰这个拥有1500万人口的国家,安乐死的规模有多大,没有精确的统计数字,也没有一致的意见。通常引用的实施安乐死的倒数是全国每年 5000~8000例。荷兰皇家医学会估计,荷兰医生每年实施安乐死500~1000例,大多数是临终病人。荷兰81%的全科医生对病人实施过安乐死。大多数公众支持自愿安乐死,选择自由死亡权利。根据民意测验,荷兰接受安乐死的人数在增加,1985年和1986年赞成接受安乐死的人分别为70%和 75%。1995年,荷兰拍摄了第一部真实的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请求死亡》,并在英国等14个国家放映。

安乐死及死亡的法医学分类编辑本段



  一般地说,死亡都是一件痛苦的事,何来安乐乎?这先得从法医学对死亡的分类说起。传统法医学将人的死亡分为非暴力性死亡和暴力性死亡两大类。

  非暴力性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由衰老和疾病引起的正常死亡。衰老引起的死亡,是年老衰弱引起的生理性死亡。它是高龄者生理机能减退和机体长期消耗的结果。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任何人都抗拒不了。在现实生活中,单纯的衰老死亡是很少的,一般都伴有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研究推测,人的自然寿命有140~150年,但活到如此高龄的人实为罕见。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于人体某些器官或内脏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又称病理性死亡。由于真正的衰老死亡极为罕见,好些衰老死亡都属于症状或体征不明显的病死。因此,在法医学上,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因为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所以一般也不对其进行法医检验。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发病无人知晓,而死后才被发现的死者,即法医学上称的急死者,常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法医检验,以查明死因,澄将疑点。同样,某些死者看来好象是病死。而实际上却是暴力性死亡,甚至是他杀致死。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且这种表象也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进行法医学检查和案情调查,谨慎分析判定死因。只有在能够排除暴力性死亡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死者是病死或衰老死亡。

  暴力性死亡又叫非自然性死亡,是由于来自外界的物理、化学因素或者其他能量大或作用强的机械的、生物学的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例如,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等)、化学性损伤(各种毒物引起的中毒)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死亡。这类死亡是他杀、自杀或灾害、不幸事故的结果,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或法律纠纷的解决,所以,要经过法医检验,查明死因,分清性质。这既是法医尸体检验鉴定的重点,又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外有些学者在法医学对死亡的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安乐死的问题。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与暴力死、病老死并列的又一类死亡现象。有些国家还通过法律予以确认。美国的有些州就有安乐死法案。1976年在东京还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所谓安乐死,综合各种文献的介绍和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伤害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构成安乐死:第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第二,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第三,安乐死行为必须专为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执行。第四,需要本人意识神志清楚的真诚委托或同意。第五,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第六,执行方法必须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安乐死是否正当的问题,不仅在法学界、司法界、医学界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在社会上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法律未接受这一概念,就是说,按照上述条件致人死亡,在我国是违法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就是在法律上接受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其安乐死标准和范围也是不易确定的。例如,美国新泽西州最近关于“死亡权规定”的新规定,“安乐死”就被认为是剥夺了病人就医的正当权利而受到美国公众的广泛指责。9年前,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曾经宣布:对于长期昏迷的病人,可以停止治疗。这种听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规定,称为死亡权规则。1985年,该法院对死亡权规则又有补充规定:对于年老的病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尚有知觉,如果他的脑力和体力功能发生永久性严重损坏,即使得到维持生命的治疗亦将不久于人世,则可以停止对其治疗。

  由于死亡的分类对于法医死因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关于死亡分类的研究,在法医学中也总是占有它特殊的地位。

安乐死各方观点编辑本段


病人:我痛不欲生,道德与我何干

  只有身临其境的人才能理解,有时候选择死亡是一种解脱,是维护生命尊严的唯一方式。

  北京天坛医院有一位身患绝症的老教授卧床整整一年,医生明确地告诉家属,没别的办法,能维持现状就不错了。老教授呼吸困难,咽一口饭得歇半天。疼痛难忍,只能靠打麻醉药艰难度日。老教授生病前长得身材魁梧、风度翩翩,如今却骨瘦如柴,惨不忍睹。他最怕朋友同事来探视,说自己这样的形象生不如死。他曾经多次拔掉输液管,都被抢救了过来。一帮儿女片刻不离左右,很怕他再次轻生。老教授在清醒的时候流着泪对儿女们说:“我的病已经没希望治好了,活着遭罪,就让我痛痛快快地死吧!”

  儿女们哪能同意,他们骗父亲说医生正在制定新的治疗方案,正在准备使用进口新药。老教授生气地说你们别骗我了,我什么都知道。他开始拒绝用药。儿女们跪在病床旁,苦苦地哀求他:“爸你要为我们着想一下呵,我们现在如果对你放弃治疗,人们会怎么看我们,我们今后还怎么做人。爸你要听话呵……”

  老教授再也不说话了。又折腾了几个月,临终他说了一句话:“你们倒是讲道德了,我的罪可受够了!”

家属:我怎能留下千古遗憾


  对安乐死持反对态度的人,多是患者的家属。他们认为,只要患者还没停止呼吸,那就说明还有抢救的价值。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呵。人一死,就什么都没了,后悔都来不及了。他们是亲人,是这世上最值得信赖的人,他们怎么会轻易放弃呢!

  哈尔滨曾经有一个被车撞成植物人的37岁男性患者,出院后在家养着。由于车祸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能抓捕归案,所以医药费只能由他们自己出。三年时间他们已经花掉10多万元了,几乎是倾家荡产,能借到钱的地方全借了。如今,患者依然浑然不知地躺在床上。每天,妻子、母亲、父亲、姐姐、岳母,包括十多岁的儿子都轮流看护在床边。几个小时,就要给患者翻一次身,喂一次奶,接一次屎尿,一次也不能落掉。几天、几月、几年都是如此,为了他,全家人可以说累得脱掉一身皮。孩子上学受影响,大人上班请假,老人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然而全家人无怨无悔。有人跟他妻子说要不就少给他喂点吃的吧,喂了也白喂。他妻子坚定地摇头说:“那怎么行!只要他还有口气,我就当他还是我丈夫,我们不能不管他。”

  就这样,许多家属明知患者已经没有抢救的价值了,依然舍得花钱甚至举家借债,能用上什么高档的药就用什么高档的药。在这一点上,绝大多数中国人堪称无私和高尚。他们觉得只有这样才算尽到自己的责任,才不愧对自己的良心,才不会留下千古遗憾。

专家: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许多医学界专家指出,安乐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伦理问题。所以在当前情况下,是不容易广泛推行这一观念的。必须要把人们的认识水平提到相当高的高度,而且是相当多的人,这件事才可能立法,立了法,才可能真正实行开来。

  北京医科大学医学伦理学教授李本富认为: 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复生,对决定一个人生命的问题,必须要慎重。安乐死一直是一个伦理难题。西方国家从本世纪30年代就开始了这样的讨论,我们国家是从80年代开始的。据我了解,有秘密做这种手术的医生。事实上病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很多的,但医生大多不敢做。前几年,我认识的一个医生得了晚期癌症,痛苦不堪。我们去看望他,他提出安乐死,但我们谁都没敢答应。没有法律保证,做这样的事冒的风险太大了。

  “中国临终关怀与自愿安乐死协会”的发起及筹备人陈蕃教授和孙士杰教授认为:我们知道这是一个逐步的漫长的过程。现在群众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即便是知识分子都不一定能够认可这一观念,其他人就更不要说了。按传统的观念,人还没有咽气就把他弄死了,这于伦理于良心都过不去。

  原卫生部部长陈敏章曾说过:实行安乐死于国于民都是一件有益的事,只是目前条件还不成熟。我相信随着社会进步和传统观念的转变,安乐死迟早会被人们接受的。

医生:人们能不能现实一点


  据说目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已经有医生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

  在过去几年里,许多机构做过关于安乐死观念的调查,结果表明: 对于安乐死,医务人员的支持率最高,其次是国家干部,支持率最低的是农民。这种结果是不是说,每天看多了生老病死的现象,医生的心态是最理智的?

  据有关医疗部门介绍,全国各大中城市医院每年收治的重症、绝症患者,相当多已经毫无治疗价值。然而绝大多数患者的家属都提出要用最好的药、采取最先进的治疗手段。大量的金钱投进去了,家属的心理得到了安慰,对患者却于事无补,甚至还延长了患者受病痛折磨的时间。有的医生认为,在今天这样一个文明社会,这并不是一种理智的行为,倒有点显出患者家属的自私和虚伪!难道,为了维护自己的道德形象,为了保持自己的心理平衡,就要眼看着亲人忍受无谓的无尽期的痛苦?

  现在一些患者的家属私下里和医生议论时也不反对安乐死。但是,他们没人敢主动提出来。通常情况是,患者和家属都明白已经没任何希望了,只能是等死。然而,患者在疼得咬紧牙关时脸上还得露出坚强的表情,免得让家属着急。家属也要对患者每天重复几遍“某某医生说和你得一样病的某某人活了好几年呢”。离开医院回到家里,家属则是唉声叹气。

  至于施行安乐死不利于医学事业发展的说法,北京某医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尖锐地指出: 这是一种典型的“你下地狱,我上天堂”的心态,持这种观点的人如果自己得了重症绝症,他还会这么想吗?而且,现代医学的发展,不一定非得以牺牲患者的利益为前提的。难道现在我们做细菌研究,还要像当年日本731部队那样以活人做实验吗?

安乐死相关评论编辑本段


应尊重“安乐死”的权利

  针对有政协委员在广东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应可以实行“安乐死”,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指出,立法实行“安乐死”违反《宪法》。

  广东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笔者认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意在国家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并没有限制公民“安乐死”的自由。而且,对公民的私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公民选择“安乐死”是他们的自由。随着社会的进步,当“优生”的生存观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之后,同样应尊重“优死”的权利,无可救治的绝症患者应当有权利选择有尊严地死去。

  生与死是每个人生命中的必然现象,人既享有生存的权利,自然也应当拥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对一个已经完全丧失自由活动能力、且已回天乏术的病危患者,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折磨,等待死亡的来临,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明知治愈无望还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痛苦的生命历程,与其说是尊重人的生命,不如说是对人类尊严的无视。这与我们的宪法精神,与我们的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

  一个社会能够切实尊重和保障每个人“安乐死”的权利,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当生命垂危者面对极其低劣的生存环境时,他们应当有权选择体面而有尊严地死去,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道,也才是对生命真正的尊重。

  诚然,如果立法实行“安乐死”,必然会牵涉到法律、医学、伦理、道德等领域的相关问题,难度不小,而且“安乐死”的实施还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这些都不应该成为我们在“安乐死”问题上无所作为的借口,不能仅仅因为遇到一点困难就因噎废食。

  笔者相信,只要法律在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同时,对“安乐死”的操作程序等作出严格的规范,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安乐死”实施制度,完全可以将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立法者应当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广泛、深入的理论探讨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尽快归纳我国的安乐死实践,防止滥用,将重病患者的“安乐死”权利落到实处。

“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


  四川胃癌患者王明成向医院提出了“安乐死”的申请。医院明确表示,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王明成实行“安乐死”。日前,王明成提出出院回家,他说,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放弃治疗。(7月7日《现代快报》)

  针对王明成事件,有许多人都认为,“安乐死”也应该合法化,其理由大抵是“安乐死”能减轻那些治愈无望的病人痛苦,让他们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富有人道性。而且,“安乐死”能够适当减轻病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节省有限的医药资源。基于此,他们认为当前不应拒绝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我觉得,“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

  首先,“安乐死”不符合“全人关怀”精神。提倡“安乐死”的人从一开始就会陷于一种误区,那就是将“安乐死”当作消除痛苦的死亡过程中的最佳或唯一办法。实际上,末期病人的痛苦有多种原因,既有来自生理本身的,更有来自于心理、心灵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原因。就以王明成为例,他提出“安乐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想再让妻子受累”。所以,从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应该从全方位、多角度出发,实施“全人关怀”。医疗人员既要加强对末期病人生理疼痛的控制,更要针对末期病人因非肉体的原因,实施“宁养服务”。比如,针对病人的孤单、受遗弃、被亲人视为负担等心理,加强辅导,化解他们的抑郁。一些医疗经验显示,舒缓痛楚的照顾以及宁养有服务,能使大部分“求死”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接受“安乐死”。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那些认为不应把医疗资源“浪费在快死的人身上”,而主张用“安乐死”来硬性消除人死亡过程,实际上是对人的生命权最大的不尊重,是缺乏人性化关怀的表现。

  其次,“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不尊重的表现。我们知道,选择“安乐死”的对象多是那些很难治愈的顽疾患者,这些人的肉体生命质量正因为疾病的痛苦在不断的降低,可是,我们并不由此就否定他们的“道德生命”质量。“安乐死”是一个没有苦难或痛苦的死亡过程,它解决了人的“痛苦死”的问题,也解决了人的“痛苦生”的问题。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人的“肉体生命质量”并不能等同于人的“道德生命质量”,那些处于“痛苦生”中的人,其“道德生命质量”并一定会随着“肉体生命质量”的降低而降低。历史和现实中,都出现许多残障人士最终成为道德巨人的事例。一个文明的社会,更应该着眼于提高人们的 “道德生命”。而且,每个人都是有能力也有义务去提升自己的道德生命的。所以,“安乐死”是对人的“道德生命质量”缺乏正确认知的表现。

  再次,“安乐死”并不等同于“尊严死”。许多持“安乐死”观点的人认为,那些末期病人在病魔百般戏弄下,已失去了做人的尊严和自由,生命等同于在经受着一次刑罚。对此,我也不能苟同。我觉得,所谓的“有尊严的死”范畴应该是指那些个体生命因为外在及敌对的力量的侵袭下,选择一种“舍生避辱”生命形态。而对于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他们所谓“尊严伤害”并不是来自于外在敌人,而是由于自身体健康状况的原因产生的。因此,这并不符合真正的“尊严死”的生死价值观。

  我觉得,用“安乐死”这种方式来消极的“放弃生命”,是一种对生命本身不负责的行为,是一种轻视生命质量的行为。当前,在人们争论是否将“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时候,人们更应该去思考人的正确的生命价值观。

另一只眼看“安乐死”


  早在1988年,严仁英和胡亚美,这两位中国妇产医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在七届人大会议上,就提出了“安乐死”的议案。最近,随着对“安乐死之子”王明成的报道,“安乐死”又开始成为一个热门的话题。如近期人民网的“网友说话”中就有单士兵的《“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和文志传的《也说“安乐死”的生命价值》。

  单士兵在文中指出“安乐死”缺乏死亡的道德正确性,是一种消极的生命价值观的反映。论点之一就是:“安乐死”不符合“全人关怀”精神。消除末期病人的痛苦,应该从全方位、多角度出发,实施“全人关怀”。而文志传则认为,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涵之一。尊重人权,理当尊重人的生命。但是,生命既然属于个人,个人就不但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而且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这两位都是从生命价值、生存权利、人文关怀等比较抽象的概念进行论述的,然而对有些问题并没有做出回答:如当下中国为什么有不少病患提出“安乐死”?我们是否为有“安乐死”意愿的病患作了最后的努力?在什么状况下可以实施“安乐死”?7月 17日《南方周末》的专题策划《安乐死的中国现实》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它不是“坐而论道”,而是用活生生的事例和冷冰冰的数据,让我们有所感觉。

  先来看一组数据。国内ICU(重症监护病房)治疗费用大约为每天2000元-5000元不等;而高度危重的病人,其救治费用可高达每天万元以上。我国一个植物人每年所需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相当于每天花费300-500元。尿毒症患者必须通过每周2-3次到医院进行4-5小时的血液透析,以现在国内每次透析400元-500元的费用计算,全年的治疗费用即为5万元左右,这还不包括其它检查、治疗费用。肾移植手术的费用近年来降低到较为基本的6万-8万元,但移植手术后患者需要终生服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为此需每月花费5000-6000元,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白血病的骨髓移植治疗。大量恶性肿瘤患者的化疗费用也维持在每月3000元-5000元的水平,甚至更多……虽然我们常常说“生命无价”,而在现代的医疗手段面前,危重病人的生命价格是可以用数字计算出来的。上面所列举的那些数字,意味着治疗费用的昂贵,对普通的家庭来说,短时间的支撑可以,亲情的力量毕竟是强大的,但长时间的支持是不能承受之重。

  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这样的事例——2001年4月,西安市9名尿毒症病人联名写信给当地媒体,要求安乐死;消息见报后,又有40名尿毒症患者公开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们要求放弃生命,并非是因为痛苦,而是因为贫穷。能说他们的生命价值观非常消极吗?能说他们真正自愿地选择了自己的死亡方式?在他们的故事见报后,2001年8月,西安市经实际调查,把尿毒症在社会保险中的报销额度从70%增加到90%,把每次的透析费最高标准从450元降低到 380元(透析是中晚期尿毒症病人维持生命的方法),鼓励一批单位参保。2003年7月,《南方周末》的记者去访了他们,9人中已有1人病情恶化去世,至少有3人的生活状态相当不错。其中一位有如下的话“现在个人承担的费用降了,透析费也减了,我可以充分透析了。以前做梦总想着下个星期的透析费在哪里,这是救命钱啊。”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关于王明成的报道中,虽然“母亲死去的那一刻的安详神情一直烙在他的心上。他向院方提出让自己安乐死的勇气也来源于那个眼神”,但不能否认的是他提出“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想再让妻子受累”,因为“一个月光止痛费就得2000多块”。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很多病患提出“安乐死”只是因为贫穷,贫穷带来的心理痛苦远甚于生理痛苦。这跟是否具有积极的生命观、是否想延长自己的“道德生命”无关,这是一个很残酷的现实。

  因为很多病患“安乐死”的意愿是出于贫穷而做出的选择,毕竟,像文志传文中举出的巴金老人的例子,是少之又少的。那么我们应该尽量利用社会资源为他们做一点努力。正如世界卫生组织在1990年颁布的《指导医学实践的伦理学原则》中所要求的“治疗应符合社会的需要和要求(公正),必须权衡治疗措施带来的利弊。对病人应该公平对待,不分性别、年龄、肤色、种族、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或地位高低,决不能有任何歧视问题的出现。”在当前中国,最应该为他们做的是对医疗保险制度作进一步的改善以及大范围地实施“宁养服务”。

  上文所说的西安9名病患的例子就是一个明证,由于西安市对社会保险作了相关的改进,他们不再有“安乐死”的意愿。同样可以说明问题的是,尽管从理论上说,上海应该是最有条件实施“安乐死”的城市,但上海一家著名的三甲医院的陈医生,在沪上从医四年的过程中,并没有遇到任何一个人向他提出“安乐死”,“尽管最后阶段非常痛苦,人们却都在坚持。无论如何都在坚持。”为什么他们会坚持呢?重要的一点就是上海的医疗保险在全国终归还是一流的,上海的大病医保中囊括了晚期癌症、尿毒症这些大量消耗金钱的病种。所以,为了对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负责,目前的有关医疗报销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具体的制度应该作进一步的修改。

  关于实施“宁养服务”的问题,单士兵的《“安乐死”的生命价值悖论》中提及医疗人员既要加强对末期病人生理疼痛的控制,更要针对末期病人因非肉体的原因,实施“宁养服务”,比如,针对病人的孤单、受遗弃、被亲人视为负担等心理,加强辅导,化解他们的抑郁。的确,英美等国的宁养研究结论显示,很多病人提出安乐死,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原因,病人认为自己是家人和社会的负担,或觉得自己被子女遗弃,如能加以开导,绝大部分有求死念头的病人都会回心转意,不再认为接受安乐死才是消除痛苦的最佳办法。但必须注意到的一个现实是:全国通过香港李嘉诚基金会筹建的宁养院才有20家,每家医院一年只有100万元的资金注入;目前直接受惠的仅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兰州、乌鲁木齐、汕头、深圳等地的癌症患者5000多人;部分宁养院出现了义工短缺的局面……

  杯水车薪,尴尬的现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英国于上个世纪60年代最早推出此项服务。在美国,类似于临终关怀的纯福利性宁养机构多达1700所,遍布各州。在中国香港,每年各界人士对宁养服务的捐款就多达亿元。

  对医疗保险制度作进一步的改善以及大范围地实施“宁养服务”,的确能消除大多数有“安乐死”意愿的病人的心理压力,让他们珍视自己的生命;但也不排除像巴金老人那样的例子,享有完善的医疗服务,同时也不用为费用发愁,但由于种种原因,真正有“安乐死”的意愿。这两种情形,正好反映了当前“安乐死”在中国的现实。对此,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在该给的各种治疗以及心理支持都给了病人后,再让他自己选择;而不能以某种名义来酿造社会悲剧。

不能回避的话题:安乐死


  从生到死,是人类繁衍发展的自然规律。

  到了20世纪,人类对于生与死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随着医学的进步和生活的提高,人们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同时也提出了生命的“质量论” 和 “价值论”,除了关注优生外,人们开始关注“优死”----安乐死。自本世纪5 0年代以来,围绕安乐死这一焦点,许多国家的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一直在争论。

  安乐死,是当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

  人类个体的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纵然好的治疗,死亡也是迟早的事,人有生的权利,也应该有平静地死的权利,生命诚然可贵,但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放弃无价值的治疗,选择安乐死,这种观念标志着人类对生与死的更理性的认识和选择,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维护病人的尊严,理应是人类文明在更高层次上的一种体现。

  如果每个人都能健康地来到这个世界,度过美好的一生后,再舒适平静地离去,这岂不是美事?

  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 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 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

  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

  除了在全国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呼吁外,有些人士还在民间为安乐死奔走。原某部行政司司长、现任中国医院图书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陈番教授和现任民政部社会福利与进步研究所所长的杂文作家孙士杰二人,除了在各种媒体上撰文支持安乐死外,还准备发起成立纯民间的“自愿安乐死协会”。

  这些安乐死的倡导者认为,病人(尤其是老年病人)患了不治之症,身上插满了管子,忍受着极大的痛苦,而生存的希望又很渺茫,他们需要家人陪伴,这既影响了家人的工作,也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严重降低了全家人的生活质量。他们还认为,把有限的公费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而中国很多贫困地区却缺医少药,常有年轻人或儿童因小病得不到良好治疗而死亡或残疾,这无疑是医疗保健资源分配不合理的表现,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老年病人已经病入膏盲,纵扁鹊在世也无力回天,那么,如果其本人或家属提出安乐死,就应该让他们没有痛苦地、安详满足地回归大自然,从而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节省下来用在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身上。

  1996年,来自17个省市的伦理学界、医学界、法学界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在上海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性的 “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他们在会上争论得非常激烈,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一些代表认为就此产法已迫在眉睫。

  原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同志生前很赞成安乐死。1996年12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北京医学哲学研究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联合邀请了30多位医学界和哲学界人士座谈关于安乐死的问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于1997 年1月22日在《午间半小时》节目中播出了讨论会的录音。节目播出后,节目组收到了邓颖超同志的来信,信中说:“今天你们勇敢地播出了关于‘安乐死’的问题并希望展开讨论,我很赞成,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立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用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这是我作为一个听众参加你们讨论的一点意见。

  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1992年,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划上句号。1991年5月17日,河北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对蒲连升、王明成安乐死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病人(王的母亲)夏素文注射促进其死亡的药物不构成犯罪。而仅诉人则认为,蒲、王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因而依法提起抗诉。1992年6 月25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告蒲、王两被告人无罪。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杀人案从1986年7月3日立案,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后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

  日前,在上海等一些城市,有些人正在悄悄地施行“安乐死”,过程是:首先由患者提出要求,立下遗书:“本人系无法忍受病痛而死,与旁人一概无关,口说无凭,立此有照。”然后经家属同意,由医生悄悄地进行。前不久,武汉市有位医生突然发现自己患了癌症,并且已是晚期,在剧痛难忍的情况下,他选择了“安乐死”。

  众所周知,中国是个非常注重道德的国家,长期以来对人的生命非常尊重,因此,倡导安乐死的人们试图把安乐死与尊重生命统一起来。作家孙士杰说:....(安乐死)与我们尊老敬老、尊重人的价值的观念区别并不太大,这只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在病人身患不治之症的情况下,让他能够平静地死去,这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也不是不尊重人的价值,而恰恰是对待死亡的一种科学的、明确的态度。”生命伦理学家张琚说:“安乐死每天或者说几乎每时都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着,目前这种事可以做,但不可以说。”张先生指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放弃给绝症病人治疗,让其尽早结束痛苦,离开人世。这种情况,在医疗实践中有很多。上海某大医院调查统计了3年中危重病人的死亡情况发现在内、外、妇科563位死亡病人中,有28%是因为不愿意遭受更多的痛苦而由其本人或家属主动要求放弃治疗而死亡的。在一些大城市进行的有关调查显示,采取消极安乐死手段死亡的人数约占死亡总人数的20%左右。这种形式的安乐死已是医界的常规手段,并没遭到反对。

  人类文明已经站在了21世纪的门槛边,新与旧、生与死的冲突一天天尖锐起来。在今日之中国,就安乐死而言,我们佩服倡导者的睿智,也赞赏伦理学家的开明,更支持法院的大胆判决,同时,我们也赞赏实践者的勇气。

“安乐死”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


  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神经外科专家王忠诚等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不应拒绝“安乐死”这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并提交了在北京率先试行“安乐死”的议案。

  所谓“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虽然迄今为止全世界只有荷兰一个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医生给病人私下执行“安乐死”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行“安乐死”的首要难题在于,当病人的脉搏尚在跳动之时,采取人为的手段结束其生命,有违传统的道德人伦,是人们感情上无法接受的残忍行为。然而,当一个病人已无望治愈,并且遭受着肉体和精神上的极端痛苦时,勉强延长的就不是生命的美好,而是“生不如死”的痛苦煎熬。既然与死神的抗争已毫无意义,既然生命的美好已无法珍惜,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凛然。从这个角度讲,“安乐死”其实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尊重。毕竟,人有“择吉而生”的权利,也有“择时而死”的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讲,“安乐死”对于病人家属也是一种解脱。病人家属出于爱心、良知和人道,以巨大的精神、经济负担为代价,换来病人痛苦生命的延续,无疑是与理智背道而驰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因给病人及家属带来更多的痛苦而从根本上背离了人道。况且,正如一些“安乐死”倡导者所言,把有限的医疗资源支付给身患绝症、已没有治疗价值的病人的做法,对于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因缺医少药而得不到良好治疗便死亡或残疾的人来说,同样是不公平、不人道的。

  “安乐死”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医学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实行“安乐死”的另一个难题就在于,如何通过严格立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借实施 “安乐死”之名,行谋杀病人之实。荷兰之所以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就是因为各国政府担心一旦认可“安乐死”,就会导致“安乐死”的滥用。不过,荷兰人的做法也许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荷兰的“安乐死”法案制定得详尽而严格,譬如规定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医生必须在“安乐死”实施后向当地政府报告,等等。

  无论如何,人有选择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的自由,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既然“安乐死”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需要,既然潜于地下的安乐死已在进行,还不如让其浮出水面,一味地回避恐怕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行为客体下一篇构成要件符合性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3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最近编辑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