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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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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编辑本段

  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规定,明确了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具体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编辑本段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其他未经委托无权起诉。

  (2)必须是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4)起诉的时间,必须是劳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否则不予受理。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诉讼人的权利和义务编辑本段

  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纠纷诉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应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权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主要包括:

  ①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应诉

  ②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④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

  ⑤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⑥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

  ⑦请求调解和自行解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五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

  ⑧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⑨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汉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诉讼义务

  劳动争议诉讼义务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对其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作为的要求或限制。主要包括: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

劳动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编辑本段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或者依法由自已管理、支配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起诉。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对于符合起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起诉的7日内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准备与受理

  ① 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副本。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答辩;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②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③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调解与审判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先行调解。调解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合法,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

  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首先,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收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其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第三,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四,评议宣判。合议庭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评议。评议不公开进行,评议情况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后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当庭宣判,判决书应当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定期宣判,宣判后判决书立即送达当事人。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并告知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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