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明确了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具体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受理、调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诉讼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劳动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是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纠纷诉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应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1)诉讼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权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手段。主要包括:
①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应诉。
②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或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他人给予法律帮助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④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有权申请回避。
⑤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⑥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对方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
⑦请求调解和自行解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五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
⑧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不能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⑨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汉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诉讼义务
劳动争议诉讼义务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对其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作为的要求或限制。主要包括: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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