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的含义
司法赔偿处理程序是指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受害人赔偿请求的程序。我国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裁决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赔偿的,才能申请
复议。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可以给实施
违法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提供一个纠正自己
错误的机会。同时,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更了解案情,由其先行处理更方便、迅速,既为请求人提供了便利,也使赔偿得以迅速解决,从而使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司法赔偿处理程序的步骤
1、司法
行为违法的确认是提出司法赔偿的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因此,请求人提起司法赔偿请求,应当以具有法定的司法
损害事实,即
司法机关依法确认发生了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损害事实为前提
条件。司法赔偿中,对司法
侵权行为违法的确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司法机关依
刑事诉讼对
侵权行为进行确认:
(1)错误
拘留:
公民被拘留后,由于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等行使
侦查权的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发给释放
证明,或者由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
决定后予以释放,释放证明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就是对错误拘留的确认。
(2)错误逮捕:
犯罪嫌疑人因没有犯罪事实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
检察院作出的
撤销逮捕决定、
撤销案件决定,在
起诉过程中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逮捕的决定以及无罪判决,是对错误逮捕的确认。
(3)错误判决:对于人
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受害人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申诉或者
申请再审,
再审改判当事人无罪,该无罪判决是对错误判决的确认。
(4)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或违法
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伤害或者
死亡后果的行为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首先确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经过刑事
诉讼确定了其行为构成犯罪,则人民
法院的
刑事判决书当然是对这种行为违法的确认。如果刑讯逼供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其损害事实可由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文书予以确认;在受害人
自诉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应当理解为只要实施了
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伤害或者死亡"的后果,就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的规定,并不强调要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
(5)司法机关侵犯
财产权的确认:原判
刑罚为
罚金、
没收财产,并且已经
执行的,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则该无罪判决是对这种侵犯
财产权行为的确认。
对于司法机关违法扣押、冻结、
查封、
追缴财产,或者人民法院在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中违法采用对妨害诉讼的
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害的确认:由作出该行为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认。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法院有关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对
财产保全或者
先予执行的
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如果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了原裁定或决定,则原裁定或决定的违法得到确认。
通过申诉程序确认: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予以确认,如果其不予确认,赔偿请求人有权向有关
国家机关申诉。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赔偿义务机关经过对
案件的调查核实,认为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而不予确认;二是赔偿义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在法定
期限内不予理睬。无论何种情况,请求人均可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经复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应予以确认。
2、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赔偿义务机关必须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
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
(3)应当递交申请书: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申请书。司法赔偿申请书应当书面载明下列事项:①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
住所。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
代理人的还应一并写明
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②具体的请求赔偿要求、请求赔偿的项目与金额。例如,要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同时还可以提出返还财产的要求。③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书应当说明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与申请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⑤申请的年、月、日。⑥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关附件,包括确认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的文件,如法院的
判决书、损害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受害人可能会同时受到不同的损害。例如,被判处
有期徒刑同时附加
没收财产,经改判无罪但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均已执行的,受害人的
人身权和财
产权都受到了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申请人因文化程度、健康原因等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应由请求人和代书人签名。此外,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
笔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接受赔偿请求人的口头申请,并负责记入笔录。
(4)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时效内提出。如果请求人在
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即丧失赔偿
请求权。我国国家赔偿规定的请求期限为2年,从损害行为违法性确认之日起计算。
3、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合格。即申请人是否为违法司法行为的受害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继承人等,或是否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
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主要是有关的
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包括损害事实的材料、因果关系的材料、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等。
(3)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
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国家不承担
责任的情况。
(4)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请求时效已超过2年,须进一步审查有无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超过法定时效的,应认定
司法赔偿请求人丧失赔偿请求权。
4、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
告知其理由;
(2)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5)对于赔偿请求已过赔偿时效,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
送达申请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
理赔偿请求之后,受害人可以撤回赔偿请求。受害人撤回赔偿请求的,是否可以再一次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对此,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取得国家赔偿是
宪法第41条规定的
基本权利,其放弃应当采取比较严格的手续。受害人要撤回赔偿请求,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后,可以与受害人达成放弃赔偿请求权的书面协议。否则,受害人在撤回赔偿请求之后,可以再一次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受理。
5、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全面地
审理案件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
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的事实时,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与请求人
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赔偿决定,并制作赔偿决定书。
曾经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
回避,不得参加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人也町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询问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其陈述意见。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案件的方式,国家赔偿法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协议或者决定的方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就赔偿的方式与数额与申请人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协商不成时,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