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的分配是国家产生以来长期存在的政治现象。国家权力必须要配置在权力运行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中,以形成国家与公民相区隔的权力与权利、国家与社会相区隔的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不同国家权力相区隔的结构。
国家权力的分配与人们所称的国家权力界分、国家权力分立意蕴相近。任何国家都必须构造一个权力运行的系统,并把国家权力配置在系统中的各个组织之中。国家权力的这一配置状况就是国家权力的分配,它表现为国家与公民相区隔的权力与权利,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相区隔的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表现为不同类型国家权力相区隔的结构。
中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进行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中央层面,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行使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国家主席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行使元首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权,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军事领导权和指挥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在地方层面,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合理配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构职权,由各地方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大,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同级人大常设机关、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同级国家审判机关及同级国家检察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产生同级人民政府。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此外,依照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把凡属关系到国家主权、国家整体利益的事务均划归中央管理或决定,同时赋予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
(一)这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需要。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权利、利益和幸福。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为实现这一宗旨,必须将国家权力中的主权归属于人民,同时将运行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分配给国家机关。这样,在宪法的架构下,国家机关掌握权力,人民享有民主自由权利,权利和权力的共同本源在人民主权。
(二)这是解决人民主权原则应然性和实然性冲突的理性选择。
人类是理性的,国家权力的分配反映了人类合理选择行为的经济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近现代宪政民主的核心所在,如果广大人民能亲自行使国家权力自然是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佳途径。但由于近现代民族国家大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远非古希腊雅典的城邦国家可以比拟,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的直接民主形式其“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十分昂贵,可能大大超出带来的效益,而体现间接民主的代议制在政治管理的费效比方面明显优于直接民主,同时能保证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理性的人类自然不会弃而不用。代议制度合理地将多数人的意志转化为掌握政治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实现国家权力在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分配的重要作用。
(三)这是政治国家逻辑自恰自足的需要。
(四)这也是遏制国家权力的消极作用的必然选择。
政治文明的发展已经昭示:避免国家权力的消极作用,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其有效途径就是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配国家权力,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权力格局。法国《人权宣言》明白宣示:“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说明,如果现代国家的政府组织,没有以权力分立、权力分配为基础来架构,就不能称为立宪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
1.实现人民主权,保证国家权力的来源始终归属于人民,把国家权力的分配建立在合法和正当的基础之上。
2.确保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的分配始终和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保持一致性。
3.防止国家权力的集中化,形成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实现法治。
4.保障国家治理效能、达至善治。
中国国家权力的职权分配模式是通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和中枢来分配职权的制度安排,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
第一,这个制度安排不仅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本质,表明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反映了国家的性质,还建构了国家权力所有者(人民)与国家权力行使者(国家政权机关)的宪政关系,保证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这个制度安排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是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并将如何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如何向其他国家机关分配各自职权、如何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权力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从而保证了国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三,这个制度安排体现了职权分配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如在处理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中,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上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在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方面,职权分配则体现了坚持一个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坚持两种制度,保证高度自治,坚持“基本不变”,保障繁荣稳定的特点。
当然中国国家权力的职权分配也面临着发展完善的问题,需要从完善违宪审查机制、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加强社会自治、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自主性以及充实司法权、制约行政权、强化立法权等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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