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
一、保障
司法公正
公正是
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是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因此,《基本准则》将其
作为第一项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全面实现司法公正。《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
实体公正和
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
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司法公正的内容是丰富和全面的。《基本准则》从不同方面对法官提出了基本要求:第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过对
案件的审判,制裁
违法行为,保护
公民的
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
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
诉讼程序,保护所有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
平等地位。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随着
法治的发展,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也日益显现出来。因此,《基本准则》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作为对法官的基本要求。第二,实际公正和形象公正。法官追求公正的结果,遵循公正的程序,这些直接影响当事
人权利
义务的公正要求为“实际公正”。同时,法官还应当表现出形象上的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如果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
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则实际构成“司法不公”;而法官的某些
行为、态度、言词可能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也与实体结果无直接关系,但如果引起不公正的怀疑,则也违反了法官职业
道德准则。
2.遵守
回避规定。
回避制度是我国三大
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基本准则》对此予以重申,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第3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
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
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据此,法官除了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回避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他任何虽然不会影响公正裁判,但可能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况,或者认为自己可能无法确保公正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这些情况,则可以向
审判长或者院长提出不
再审理此案的请求。
3.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由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人情、关系成为最容易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因此,《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
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公开审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审判是一项基本诉讼原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基本准则》第6条规定:“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
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
不公开审理的除外。”这里不仅规定了公开,而且对法官审判工作的“客观态度”也提出了要求。
5.保持
中立地位。《基本准则》第11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法官始终处于中立裁判的地位,而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压制。为此,《基本准则》第1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法官在
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官
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第5条规定,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
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6.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
宪法原则,也是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
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7.禁止单方接触。《基本准则》第8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为实现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平等提供
条件,其中之一便是
保证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向法官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自己的主张、理由。如果法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实际上就等于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申辩的机会,有损于司法公正。
8.以理服人。《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法官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从而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自,输得口服心服”。这种增强说
理性的要求也被誉为“深层次的公开审判”,是赢得
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的一项重要规范。
9.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
律师之间的关系。《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10.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大众传媒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广泛的力量。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已成为维护司法公正所应考虑的重要方面。为此,《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
不当影响。第16条规定,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
法院反映。
11.维护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重
要保障,因此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基本准则》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法官独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外部独立。《基本准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
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审判独立原则在我国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三大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所强调的是法官在行使
审判权时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其他
国家权力和其他影响。
二是内部独立。《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
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这一规定旨在排除法院系统内部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干涉和影响。
三是法官内心独立。《基本准则》第7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就要求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自觉地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
12.履行监督义务。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所有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发现其他法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对此,《基本准则》第17条规定,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
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经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没有效率,公正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因此,《基本准则》将提高效率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勤勉敬业。法官勤勉敬业是使司法职责得以优质高效实现的基本条件。法官应当增强
责任感和使命感,开拓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工作纪律,全面高效地完成司法职责。日常工作中,我们也会听到对某些法官的批评,例如批评某人工作不认真、不踏实、不负责任、不投入或者没有工作热情。这些都是法官缺乏勤勉敬业精神的表现。为此,《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2.严格
执行案件审理
期限的规定。三大诉讼法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对于法官审判案件应当遵循的审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审限内
审结案件,以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因此,《基本准则》第19条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
立案、审理、判决。第22条规定,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3.注重效率。法官除严格按照法定的审限审理案件外,还应当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注重效率,杜绝拖延,节约时间。《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1)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2)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3)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此外,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三、保持清正廉洁
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准则,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合理地处理公职与私利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接受
诉讼当事人的钱物和其他利益。《基本准则》第24条规定,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据此,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任何利益都应当拒绝接受,不论这种利益是大是小,是直接对法官的收买,还是以其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方式出现。只有这样,法官才能保持清正廉洁。
2.不得经商。法官参与工商业活动,不仅会分散法官的工作精力,有违勤勉敬业的要求,而且因为介入经济关系而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从而不仅会影响法官公正司法,而且还会导致公众对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合理怀疑。因此,《基本准则》第25条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3.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利益。法官作为行使
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地位、身份、声誉本身就是一种影响。但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这些“财富”只能用于履行司法职责,而不得用于谋取私人利益。为此,《基本准则》第26条规定,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
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4.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现阶段我国法官的收入尚不算很高,因此,法官的日常生活消费应当与自己的收入基本相符,一旦出现生活奢华的情况,就很容易引起公众对其收入来源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或许有的法官因其亲属收入较高而生活条件很优越,但公众并不一定了解其亲属的情况,从而引起公众对其清正廉洁的不必要怀疑。为此,《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法官及其
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此外,《基本准则》第29条规定,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财产。
5.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法官是
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地位。因此,《基本准则》第28条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必须指出,不论这种兼职或咨询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都在禁止之列。
6.约束家庭成员。在很多情况下,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法官的清正廉洁具有重大影响,甚至有少数法官的亲属利用法官的地位、身份、声誉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基本准则》第30条规定,法官必须向其家庭成员
告知法官行为守则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督促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所谓司法礼仪,是指司法活动的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官员、旁听人员等)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在所有职业中,特别是涉及国家
权力的职业中,法官职业是最需要讲究礼仪的职业之一。司法礼仪不仅能够维护法庭上的正常活动秩序和法官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为司法的文明和权威提供保障。法官遵守职业礼仪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1.尊重并礼貌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方面的要求与普通人之间的礼节要求相似,但法官还必须遵守另外一些规范,以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基本准则》第32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人格尊严,并做到:(1)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
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2)
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
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2.遵守
法庭规则。法庭规则是进入法庭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准则,为保证法庭秩序所必需,其许多内容属于司法礼仪的范畴。《基本准则》第33条规定,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并保持整洁;(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把加强自身修养作为法官的一项职业道德义务时,应当纳入这一义务范围之内的“修养”是指那些与法官职业形象、权威以及司法公正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个人素质,而不是泛指普通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从加强自身修养的角度,我国法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
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和态度,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因此在我国,不论对
公务员还是法官,都要求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第二,良好的业务素质。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质量,影响国家审判权作用的正常发挥。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公职人员,法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业务知识和职业能力十分广泛,一切可以帮助法官有效、正确地实现司法职责的知识和能力都是所需要的素质。这些素质主要包括:(1)扎实的
法学理论基础;(2)浓厚的
法律意识;(3)丰富的法律知识;(4)高超的职业技能;(5)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第三,良好的道德素质。这里所说的道德素质不是特指法官的职业道德,而是法官作为一个普通人所应具有的个人品质和公德素质。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除以自己的职业行为树
立法官职业的形象外,在日常生活和处理社会关系、个人事务过程中,也以其表现出的是非和善恶
标准体现法官的素质,从而影响法官职业的可信度与审判权的有效行使。一个法官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范围十分广泛,用现代语言表述,就是爱国奉献、诚实善良、正直无私、团结互助、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嫉恶如仇、刚正不阿等。
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在加强自身修养方面应当做到:
1.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
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3.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
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
4.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
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作为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业外活动,要求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司法外活动,而且在参加适当的职务外活动时应当尽量避免该行为与司法职责相冲突,以维护法官职业形象和司法尊严,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任。根据《基本准则》的规定,这一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2.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3.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4.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
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不得参加
营利性
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5.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6.法官
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